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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企业迎来法治春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不仅是法律文本的更新,也是发展理念的升级。”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韦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部法律的出台恰逢其时,为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的民营企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韦玮及其团队服务过数百家民营企业,从初创公司到行业龙头,见证了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种种困境与突破。“我们比任何人都更清楚,一部专门法律对民营企业意味着什么。”韦玮说。

民营经济发展有了法律保障

韦玮表示,作为我国首部民营经济专门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再次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得以巩固,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将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方针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这一举措不仅填补了民营经济领域的立法空白,更体现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的一贯要求。

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政府采购等领域面临诸多制度性障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民营企业常遭遇隐性门槛;在融资环节,相比国企往往需要支付更高对价成本。这些制度性差异严重制约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韦玮结合实务经验指出。

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局面,将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明确禁止设置所有制歧视条款,极大提振市场信心,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法律保护民营企业权益

在该所客户群体中,民企占比超70%,其中不乏当地龙头企业和纳税大户。在发展过程中,他们也面临诸多权益保护问题。

该所服务了大量建筑工程领域上下游企业,实践中,律师发现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付款条款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承包商需待业主支付后,才能向分包商付款。这种连环支付机制使民企承受巨大的资金链风险。“一个项目付款延迟往往引发产业链连锁反应,最终由抗风险能力最弱的民企埋单。”韦玮表示。

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用一个章节阐述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

对于施行后的展望,律师充满期待。该法通过权益保障、平等竞争、融资支持、创新保护4大制度,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明确禁止歧视性条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公平竞争环境;确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从根本上消除所有制歧视;创新金融产品供给,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担保机制,着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困局;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

律师分析:“这种系统性制度设计,将有效改善营商环境,为民企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护航。”

该法构建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通过强化侵权惩戒、完善保护链条、优化维权程序三重保护机制激发创新活力,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这些举措直击民营企业创新痛点,将有效解决‘创新易、保护难’的困境。”韦玮表示,“可以说,民营企业的春天已经到来。”

本报记者起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