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税务机关已给予处罚的,判处罚金时应折抵相应的罚款 #乌鲁木齐# 案例:新疆A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被告单位新疆A有限公司在接到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全额缴纳增值税税款308454.8元、罚款154227.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被告单位新疆A有限公司因同一事实已经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罚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乌鲁木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