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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动自行车管理迈入法治新阶段,9月1日起全面实施

6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共分七章47条,系统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消防安全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销售未获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需在经营场所或网店主页面公示认证信息,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履行告知义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改装,包括拆除限速装置、拼装更改车架、更换影响安全的部件(如电机、电池组)、加装车篷车厢、改变车辆编码等。

关于电动自行车号牌规范方面,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并已取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其号牌继续有效,所有人可自愿换领新号牌。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且符合国标但未上牌的,所有人需在《条例》施行之日(9月1日)起3个月内申请登记上牌。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该号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

《条例》还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如: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红灯时,在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区、待转区内依次等候;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提前示意;行经人行横道礼让行人等。明令禁止醉酒驾驶、逆向行驶、牵引攀扶、手中持物或双手离把、驶入禁行区域、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危险行为。

鼓励驾驶人和搭载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了载人载物要求,明确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此外,《条例》呼应《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强调了消防安全要求,明确禁止在建筑物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或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条例》还鼓励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随意丢弃废旧电动自行车和电池,废旧电池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