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一男子为了方便老家的村民出行,自费150万元开山修路,然而就男子因为将开凿下来的山石拿去售卖补贴修路费用,竟被法院认定为非法采矿罪,还被判了9个月有期徒刑,罚款更是达到了10万元。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是合法修路,且卖石头只是为了节约成本,所以不该认定为犯罪。目前,男子准备申请再审。 据大象新闻6月18日报道,周先生在某村承包了一些地搞养殖,这些年赚了点钱。然而因为村子比较偏僻,而且都是山路,出行十分不便,所以村里有不少人都离开了。 前些年,山里发了大水导致山路被冲毁,这给其他村民造成了不少的麻烦。周先生作为曾经的村支书,知道这条山路对村民的重要性,于是他便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了修建山路。 经过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周先生获得了许可,同时还获得了36万元的扶贫资金,这让周先生信心大增。 之后,周先生自掏腰包130多万元,开始开山修路,可中途遇到了种种难题,为了能尽快修好路,周先生可谓不惜成本。 在开山修路过程中,陆陆续续开采下来很多矿石,周先生都将它们堆放在山沟中。然而地方水务局表示,如果都堆放在那,会影响泄洪。 无奈之下,周先生只得将这些山矿石拿去卖了,然后将获得的27万余元全被用在了开山修路上。 然而周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他竟然因为这个行为被法院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法院认为: 1、花岗岩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周先生虽然得到了修路批准,但并没有申请采矿许可证。 2、周先生擅自将花岗岩以不同方式售卖,共计8830.1立方米,总价值44.1万元,而周某因此获利27万余元,这已经达到了定罪条件。 根据《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虑到周先生将售卖花岗岩的费用是用于修路的,其违法情节较轻,故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罚款10万元。 但周先生不服,他认为自己在向相关部门申请修路时,相关部门明确表示并不需要办什么采矿手续。而且所售的花岗岩的费用都投入到了修路中,这修路也是得到批准的。 因此,周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地国土资源局却表示,周先生修路开山是没有问题的,但不能擅自将石头拿去售卖,这是国家矿产资源。 那周先生还有没有翻盘的希望呢?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也就是说,即便周先生承包下了整座山,但并不代表周先生就可以把山上的矿石全部开采并拿去卖了,山上的矿石还是属于国家所有,要开采、售卖必须经过同意才行。 其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反之,以营利性为目的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周先生为了修路而开山,且自己掏出了大部分的钱,此举视为大义。 如果说周先生从售卖的花岗岩中非法获利,拿回家自己用了,那对其进行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但如果周先生把卖矿钱都用来投入了修路中,这应当属于资源节流,毕竟扶贫资金才36万元,这显然是不够的。 综上,周先生此案有很大的可能会改判无罪。 如果周先生被改判无罪,那做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就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以弥补周先生被错误羁押9个月的损失。 最后,有网友表示:“以后老百姓哪还敢做好事?人家修路不仅合法,而且还贴钱,最后还被判刑。” 但也有网友表示:“我老家就出现过以修路为名,贩卖矿石的,所以查仔细点也好,避免出现钻空子的。”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大象新闻发布于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