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男子欲开山修路造福乡亲,获准并争取到30万元扶贫资金。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因将炸落的石头售卖,被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万元。男子不服,表示自己前前后后投入了近150万元,之所以出售矿石是为了节约清理的成本,且用于项目本身,没有获利等等,认为自己无罪,欲申请再审。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男子周某原系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后来在村里承包了一片林地,搞一些养殖。前些年,因山里发大水,将村里通往外界的路给冲毁了。 因村民进出不方便,周某于是便决定修路。随后,周某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了修路的许可,同时还争取到了36万元的扶贫资金。 随后,说干就干,周某便带人施工,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将山体爆破并将爆破而出的碎石,以不同的形式出售给他人或者抵工程使用所用的柴油钱,获利27万余元。 结果悲剧了,被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羁押。 《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你那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周某辩称自己无罪,理由主要是:第一、当时相关部门在协调时,说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自己低估了修路的成本,前前后后投入了近150万元远远超过扶贫款,山体爆破而出的碎石又需要清理,为了节省费用,才将碎石卖了,同时所得的全部款项也都用于修路了。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将山体爆破而出的碎石用于项目施工,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但是投入流通领域获利就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最终未采纳周某的意见,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因一审判决时,周某已经被羁押9个月,一审判决后,周某便被释放,也就没有上诉。 目前,周某收集了一些修路开销票据等证据,开始申诉。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矿产资源法》第5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可见,一审法院说得并没有错,周某将山体爆破而出的碎石对外进行销售,确实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其次,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要求非法采矿的行为必须以出售或牟利为目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盈利或成为定罪的关键。 此前山东沂南就发生过类似的一起案件,大致是2名村民邬某存、任某在修建一惠民工程工程时,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项目相关费用,将施工中挖出的石料予以出售,得款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及村内同期进行的惠民工程,而后被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调查。 检方审查后,围绕“采挖是否超出了工程施工的必要范畴”“行为人是否仅实施了就地采挖”和“采挖的矿石是否被用于工程或公益性用途”“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等关键问题,引导警方收集调取证据,并在警方收集完证据、查明上述事实后,对邬某存、任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具体到本案,如果确实如周某所言,主观上并没有销售碎石盈利的目的,且销售碎石的所有获利均用于工程本身,再加之,涉案工程本身就是一项扶贫工程,周某申诉成功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最后,周某的案件令人唏嘘!申诉成功后,依法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自身的损失。 可就算是拿到赔偿,项目本身耽搁了不说,也给自身带了一系列麻烦。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是干什么,做什么,都要时刻牢记法律的底线不能碰!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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