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刘某,早上7点时,送9岁的女儿小玥去上学。母女俩说说笑笑的,小玥是个活泼开朗的小女孩,长得很漂亮。 刘某家住在3楼,母女俩走到2楼时,2楼邻居家的门虚掩着。突然,这门里窜出一条大狗,大狗狂吠着,小玥吓得马上往楼下跑,结果不慎摔倒,从楼梯上滚下去了。 刘某急得不得了,马上跑下楼去救小玥,小玥痛苦不堪。刘某心疼不已,一边流着泪,一边匆匆忙忙打车送女儿去医院。 到医院后,拍了片子,做了一系列的检查。医生看到检查报告后,对刘某说,小玥右胫骨髁间嵴骨折,情况很严重。 早上出门时活蹦乱跳的孩子,现在变成这样子,刘某的心疼得在滴血。小玥很痛苦,不断呻吟着,刘某就只能一边安慰她,一边精心照顾她。女儿疼在身上,母亲疼在心里。 后来,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玥的情况稳定下来了。但医生说,小玥的伤,对她以后的生活会有重大影响的,让刘某做好心理准备。 刘某又是泪流满面,心痛不已。后来,她带小玥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专业的鉴定,小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刘某就去找到二楼的邻居王某,要求他们家对此事负责。 可王某家态度很强势,王某说:“我的狗又没有咬到你女儿,跟她也没有接触,她受伤完全是自己从楼梯上摔下去导致的,凭什么让我赔偿?” 刘某就跟王某吵起来,王某家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还怪小玥胆小才这样的。 刘某跟王某家交涉了好几次,王某家的态度始终很恶劣,就是不愿意承担责任。刘某没办法,只能把王某告上了法庭,让法院来帮小玥主持公道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家未拴狗绳,导致狗窜出来吓到小玥,小玥才受伤的,所以王某家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小玥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 《民法典》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经济条件好了,有些人闲着无事,就养狗。这原本属于个人爱好,无可厚非,但不能因为你养狗而影响到别人的。 狗主人给狗狗拴条绳子,不让狗狗随处大小便,给狗狗打疫苗等,这是必须的。可有些人只管养狗,根本不好好管理,结果就引发出各种问题来。 对于这种不好好管理宠物狗的情况,应该加大处罚,才能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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