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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印发《清单》严格规范药品监管执行行为

本报讯(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郭佳)近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印发了《青海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省药监局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行为,推进实施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公平公正竞争,以严谨的制度规范、优良的纪律作风助力涉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清单》适用于青海省内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定义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三大类情形(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首违不罚)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清单》细化了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无主观过错等具体认定要求,明确了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小等具体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执法指引。同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时,需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除此,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通过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增进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风险的有效防范化解。为确保时效性和适用性,省药监局将建立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定期评估机制,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药品监管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下一步,省药监局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提高药品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