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发生了一起
由于无证电焊作业发生火灾的事故
2025年4月12日,刘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电焊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在桂林市秀峰区一门面内进行无证电焊作业,从而引发火灾。秀峰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所幸火灾扑救及时,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刘某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溅落的焊渣引燃地面堆放的可燃物,使火势蔓延开来。
随后秀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焊、气割等属于明火作业,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是违法的。电焊等动火作业,应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通过后才可以开始施工。电焊、气焊等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证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