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太去超市二楼检纸箱,进入超市后,私自乘坐,超市内部客梯上到2楼。拿了东西后,不顾货梯严禁载人的提示,又偷偷乘坐货梯下到一楼,结果操作不当,把脚趾压断了。事后老太起诉超市索要赔偿。超市喊冤:货梯上写了禁止载人,她是偷偷上的!然而法院判决,引发争议! 6月14日潇湘晨报,顾奶奶虽然年龄大了,但她闲不住。 没事的时候,就爱捡拾一些废品,卖点钱补贴家用。 那天顾奶奶在一个垃圾站附近,捡废品,有几个清理垃圾的人,可能是看老人这么大年龄了,还在捡废品有些可怜。 就说,她家附近的超市那里,有一些泡沫箱可以收了卖钱。 顾奶奶也不顾自己年龄大了,腿脚不方便,独自一人就去了超市。 她听人说,2楼卖蔬菜水果的那里,才有废纸箱和瓶子。 顾奶奶就私自乘坐,超市内部的客梯,上了2楼。 果然,她在2楼那里,拿了一些泡沫箱和瓶子,拿了东西后,顾奶奶找到了超市的货梯。 进入货梯,顾奶奶看到电梯按钮那里写着:非本超市员工不得操作货梯。 顾奶奶一点都没带犹豫的,就按下了去一楼的按钮,反正上都上来了,按一下又能怎么样? 客梯下到1楼后,还没待停稳,顾奶奶就下电梯去拿泡沫箱,谁知她不会使用货梯,一下子被夹住了脚。 顾奶奶疼的大喊大叫,但是当天是节假日,超市里顾客多,所有员工都在忙。 超市又严令禁止员工乘坐货梯,货梯的门,平时也是关闭的,还插着插销。 只有进出货时,楼梯间的门才被打开,并只允许专人使用。 没人知道,当天顾奶奶是怎么进入货梯的。 尽管她疼的大声哭喊,但因为超市人太多了,嘈杂声太大,根本没人听见她的呼救声。 顾奶奶忍着疼痛,在楼梯间里待了很长时间,才有员工听到有人呼救,赶过来查看。 这才发现老人的脚趾被压住员工也吓坏了,不知道老太太怎么进的货梯。 直到又叫来很多员工,多人合力抬起货梯的一个角,顾奶奶才把脚拿出来。 超市员工,拨打了急救电话,把顾奶奶送去医院救治,经鉴定,姑奶奶的左脚脚趾的第二根断趾,及第三根骨折。 老太太这么大年纪了,没想到还受这样的罪,她又疼又恼。 自己一个老人家,只是想捡几个泡沫箱,和破瓶子,咋就被压伤了脚呢? 都怨超市,电梯那里也不派个人守着,导致自己被压了半个多小时才被发现,要不也不会伤的这么严重。 老太太躺在病床上琢磨,不能拾废品,还得花钱,这都是超市的错。 不光花了很多治疗费,还不能挣钱,所以超市必须得赔偿损失。 顾奶奶出院后,马上把超市起诉了,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鉴定费等共计2.7万元。 法庭上,老太太气愤的诉说,自己在货梯里,被压脚趾长达半个多小时。 超市没在第一时间去救一个老人,所有的错都是超市的错,自己脚受伤,超市就该赔钱。 而超市却不认同老人说的话。超市的货梯是专用梯,只运送货,不能载人。 货梯间周围,写着“禁止载人”,甚至货梯的按钮上都写着“非本店员工禁止操作”的提示,超市做到了提醒义务。 而老人,是自己从超市内部专用客梯私自上的2楼,同样也没经过超市的允许。 因为货梯区只是进出货,平时没人进入,才导致老人呼救没人听到。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属于公共场所,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超市货梯有隔离门,也有提示,但事发时没有专人值守,导致顾奶奶随意能进入货梯区域并受伤。 超市存在过错,应对顾奶奶的受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老人作为成年人,明知货梯不能载人,却私自操作货梯,导致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虽然在货梯上有禁止载人,非本店员工禁止操作的提示,也设置了隔离门。 但事发时没有专人值守,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导致顾奶奶,能够随意进入货梯区域,并在顾奶奶受伤后,由于没及时发现,使得她的伤害后果进一步加重。 《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顾奶奶作为成年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顾奶奶,明知货梯不能载人,却仍然私自操作货梯。 她的这种行为,是导致自己受伤的重要原因。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该能够认识到,私自操作货梯,可能存在的危险。 但却没有正确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她对自己的受伤具有重大过错,需要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承担20%的过错责任,顾奶奶自行承担80%的责任。 超市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赔偿顾买奶2000元钱,符合善良风俗,法院不干涉。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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