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老钱为女儿办252桌婚宴,找相识10多年老王帮忙采购高档海鲜食材,老王垫付52万完成采购。婚宴后老钱却以海鲜价格虚高、质量差为由拒付,要求按“成本价加20元”结算,老王称进货价是商业机密。供应商也因没收到钱着急,双方僵持不下。此事中老钱做法不地道,伤了老王心,坏了自己名声。 据九派观天下2025年6月14日报道:老钱这人好面子,平时在生意场上那也是风光的很。这不,女儿要结婚了,老钱心里就琢磨着,一定要给女办一场风风光光的婚宴,让大家都看看他老钱的实力。 老钱想来想去,想到了相识10多年的老王。老王这人实在,在采购食材方面也有经验,老钱觉得找他帮忙准没错。 于是,老钱就找到老王,跟他说:老王,我女儿要结婚了,我想大办一场,准备办252桌婚宴,你帮我采购一下食材,特别是要有高档海鲜,一定要让大家吃得满意。 老王念着和老钱这么多年的交情,二话不说就答应了。 老王心里清楚,这252桌婚宴的食材采购可不是个小工程,尤其是高档海鲜,价格不菲,而且还得保证质量。 但老王想着,既然答应了老钱,就得把事办好。于是,老王就开始四处奔波,联系供应商,挑选海鲜。 为了买到新鲜又高档的海鲜,老王可是费了不少心思,跑了好多地方,和供应商反复砍价。 在采购过程中,老王发现高档海鲜的价格确实不低,而且市场行情波动也比较大。但为了满足老钱的要求,老王还是咬牙垫付了52万,把食材都采购齐全了。 婚宴当天,那场面可真是热闹非凡,252桌酒席摆得满满当当,亲朋好友们都来参加婚礼,大家吃得那叫一个开心,对海鲜的品质也是赞不绝口。 老王看着大家吃得高兴,心里也觉得挺欣慰的,觉得自己这么多天的辛苦没有白费。 然而,婚宴结束后,事情却来了个大反转。 老钱突然翻脸不认人,他找到老王,说:老王,这海鲜价格虚高,而且质量也不咋地,我不能按原来的价格给你钱,你就按‘成本价加20元’给我结算吧。 老王一听,顿时就气得不行,他心想:“我辛苦帮你采购食材,垫付了这么多钱,你倒好,婚宴办完了就挑刺,还想按这么低的价格结算,这进货价哪能随便说,这可是商业机密。” 老王无奈地对老钱说:“老钱,这进货价是我的商业机密,我不能告诉你。而且我采购的海鲜都是按照你的要求来的,质量也没问题,你不能这么不讲理。” 老钱却不管不顾,坚持要按自己的要求结算。这边老王和老钱僵持不下,那边的供应商也着急了。 供应商们都没收到钱,生意都受到了影响。有的供应商找到老王,催着老王赶紧把货款结清,老王也是有苦说不出。 一、老钱让老王帮忙采购252桌婚宴食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老王按照老钱的要求,垫付了52万完成了食材的采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而老钱在婚宴结束后,却以海鲜价格虚高、质量差为由拒付费用,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老钱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老钱要求按“成本价加20元”结算,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合理的价格进行结算。而老钱单方面要求降低价格,是不合理的。 二、老王称进货价是商业机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老王的进货价属于商业机密,他有权不向老钱透露。 希望老钱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尽快解决与老王之间的纠纷,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失去了自己的信誉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