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业主下楼时看到入户门关着,觉得进出不方便,就捡了一块砖头,将门敞开后用砖头挡住。他离开后,入户门自行关闭,将砖头拖到门口处。另一个业主出门时未发现,被绊了个大跟头,摔成了10级伤残,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事后,他找放砖头的邻居索赔医药费,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他一气之下将涉事业主,和物业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赔偿金19万元。法院判了!
6月13日光明网,彭某和丁某,是同一栋楼的老邻居。
彭某是个热心肠,那天他下楼去买菜,发现单元的入户门关着。
他觉得,单元门儿整天关着,业主们进出都不方便,如果有人双手拎着东西,只能把东西放地上去开门。
这个单元门,是一扇很沉重的玻璃门,有自动关闭的设置,进门的动作慢了都进不去。
彭某自己就曾遇到过,这会他想把门敞开,给邻居们行个方便。
他围着附近转了一圈,想找个东西把门挡一下,在墙角处发现了一块砖头。
彭某将门打开后,把砖头放在敞开的门前挡住,防止门回关。
他看到门被挡住不动了,就放心的去买菜了,谁知那天正赶上有风。
单元门在风的推动下,加上门自身就有回关的功能,还没等彭某走远,门就慢慢关上了。
那块挡门用的砖头,也被门拖着挡在了门口那里。
彭某的邻居丁某,正好下楼来到门口,也没仔细看,一脚踏到砖头上。
他没站稳,整个人向前摔下去,当时就疼的站不起来了。
丁某呼救后,物业及时赶到,帮忙叫了救护车,被送入医院救治。
经过鉴定,丁某左三踝粉碎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已构成10级伤残。
光住院就住了一个多月,受了老大的罪不说,还花了不少医疗费。
事后,丁某认为,如果不是彭某没事干,弄个破砖头子放在门口那里,自己也不会被绊倒摔成这样。
彭某就是手贱,砖头就是罪魁祸首,自己摔的这么重,彭某应该对自己的摔伤负责,赔偿医疗费。
但彭某并不这么认为,他认为自己是好意,为了大家方便,只是没想到好心办了坏事。
丁某又觉得,小区物业也有责任,自己物业费1分也没少交。
但物业没有及时巡查,发现并及时清理障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物业也脱不了干系,同样也得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不同意丁某的说辞,站出来说,彭某放砖头挡门是个人行为。
当时丁某摔伤,还是他们帮着送医院的,事后也是他们帮着找到放砖头的彭某,还协助双方调解。
虽然最后因赔偿金额的问题,双方协商没能达成一致,但物业已尽到了各方面的义务,这个钱物业不赔。
三方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没错。
丁某一看,谁也不愿意掏这份钱,一气之下,将彭某和小区物业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费用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楼栋单元门,是全楼业主天天进出的必经通道,属于公共设施。
小区物业属于服务业主的企业,日常应及时巡查,发现并处理障碍物,有消除隐患的责任和义务。
彭某为了进出方便,在门口放置砖头挡门,但没能预判风吹动后门会回关
并因此危害到邻居,造成丁某受伤的严重后果。
彭某的行为,不管前提是因为什么,都必须为这个后果承担责任。
物业虽然在事发后,积极帮助丁某就医,并组织各方调解,但应付的责任一样也不能少。
而丁某作为成年人,走路时,应该自行注意地面的情况。
摔伤的原因,也是他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所以丁某自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经认定,丁某的摔伤造成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该怎么认定呢?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彭某虽然其主观上想为邻居提供便利,但客观上在公共通道放置砖头的行为存在放置安全隐患。
他未预见到这种动态风险,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砖头被门拖动至通道中央,直接导致丁某绊倒受伤,彭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即使彭某出于好心,也不能忽视,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彭某需为后果负责。 单元门作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负有日常巡查、及时清理障碍物的义务。
砖头在通道滞留期间,物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属于未尽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1198条:物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损害由第三人行为引起,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其承担1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丁某作为成年人,未注意观察路况,导致摔伤,自身存在20%过失。
这种"三方过错"的责任划分,体现了法律对各方注意义务的平衡考量。
最终,法院经过综合判断三方的过错,判定彭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赔偿丁某13万余元。
小区物业,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丁某1.9万余元。
丁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其余费用,由丁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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