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雷某约女网友李某见面,又是吃饭又是买礼物,结果因李某嫌弃他家有异味且没找到满意宾馆,两人未能发生关系。雷某心里窝火,向李某索要路费和饭钱被拒后,竟动手殴打李某并抢走200元。李某果断报警,雷某被公诉。法院审理认定雷某构成抢劫罪,虽有认罪情节,仍判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雷某和李某是通过网络相识,两人聊得颇为投机,不久后便相约见面。雷某为了这次见面,可是做足了准备。他早早地订好了餐厅,还精心挑选了礼物,满心期待着能和李某有一场浪漫的约会。
见面当天,两人一起吃了饭,雷某还把礼物送给了李某。饭后,雷某邀请李某去他家坐坐,李某也没多想就答应了。
然而,到了雷某家后,李某发现屋里有一股异味,这让她心里有些不舒服。
接着,雷某又提出去宾馆开房,可找了半天都没找到让李某满意的宾馆。一来二去,两人之间原本融洽的气氛变得有些尴尬,最终也没能发生关系。
雷某心里别提多郁闷了,他觉得自己花了不少钱,又是吃饭又是买礼物,结果却啥也没得到,心里十分不平衡。
于是,他向李某提出要李某支付路费和饭钱。李某一听,觉得雷某太过分了,自己又不是来白吃白喝的,况且这见面也是双方自愿的,凭什么要自己出钱?
所以,李某果断拒绝了雷某的要求。
雷某见李某拒绝,顿时火冒三丈。他觉得自己在李某身上花了钱,却没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这口气实在咽不下去。
在愤怒的驱使下,雷某失去了理智,他竟然动手殴打李某。
李某一个弱女子,哪是雷某的对手,很快就被打得毫无还手之力。雷某还不罢休,他强行从李某的包里抢走了200元现金,然后扬长而去。
李某受了伤,又被抢了钱,心里又气又怕。她不敢耽搁,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很快就锁定了雷某,并将其抓获归案。随后,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雷某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具体到本案中,雷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雷某向李某索要路费和饭钱,在被拒绝后,强行从李某包里抢走200元现金,其主观上就是想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这里的“非法占有”意味着行为人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他人财物,雷某与李某之间并没有关于费用分担的约定,他索要钱财并强行抢走的行为明显属于非法占有。
雷某在索要钱财被拒后,动手殴打李某,使李某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这种暴力行为是抢劫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它直接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为雷某劫取财物创造了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就构成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雷某的殴打行为显然已经达到了压制李某反抗的程度。
雷某抢走李某200元现金的行为,是抢劫罪的客观表现。
抢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抢劫的财物数额较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构成犯罪。
所以,雷某抢走200元现金虽然数额不大,但仍然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雷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情节,对雷某从轻处罚。
然而,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危害性较大。雷某的犯罪行为不仅给李某造成了身体伤害,还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安全秩序。
法院认为:
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李某实施暴力,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尽管雷某在庭审中有认罪情节,但他的犯罪行为已经给李某造成了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
因此,法院最终判处雷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人际交往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遇到问题要冷静处理,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违法的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