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冯女士为帮儿子儿媳改善居住,向朋友张先生借了115万买房。借款到期冯女士还不上,张先生将冯女士一家四口告上法庭。丈夫田先生称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儿子儿媳也否认借款。法院经调查,最终判决这115万借款由冯女士一人承担。此事令人唏嘘,冯女士本是好心,却因过度溺爱儿子,让自己陷入困境,借款需谨慎,莫让亲情模糊了法律边界。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报道,冯女士一家原本过着平凡的生活。冯女士的儿子儿媳一直住在狭小的房子里,生活多有不便。冯女士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一心想着要帮儿子儿媳改善居住条件。 然而,买房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冯女士手头的积蓄远远不够。但她没有放弃,为了儿子的幸福,她决定向朋友张先生求助。 张先生和冯女士相识多年,关系一直不错,看在朋友的情分上,张先生答应了冯女士的借款请求,借给了她115万。 冯女士满心感激,还和张先生约定了还款期限,想着等儿子儿媳住上宽敞的房子,一家人开开心心的,自己再慢慢还钱。 有了这笔钱,冯女士很快帮儿子儿媳买了一套房子。儿子儿媳搬进新家后,别提多高兴了,对冯女士也是感恩戴德。冯女士看着儿子儿媳幸福的模样,觉得自己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可是,计划赶不上变化。不久后,冯女士家里遇到了一些突发状况,经济上陷入了困境。到了还款期限,冯女士根本拿不出钱来还给张先生。 张先生多次催要无果,心里也着急起来,毕竟这115万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无奈之下,张先生一怒之下将冯女士一家四口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冯女士的丈夫田先生一脸懵,他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冯女士向张先生借钱这件事,而且这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凭什么要他还钱呢? 田先生觉得自己很委屈,他一直本本分分地过日子,没想到会摊上这样的事。 冯女士的儿子儿媳也赶紧撇清关系,他们说借款是冯女士自己签的,和他们没有关系。他们表示自己刚买了房子,经济压力也很大,根本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借款。 经过调查发现,田先生确实对这笔借款不知情,而且冯女士借款后,这笔钱直接用于了儿子儿媳买房,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另外,儿子儿媳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此事中,田先生称对借款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经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所以这115万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是冯女士和张先生签订的,儿子儿媳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因此,儿子儿媳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冯女士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就是偿还115万借款。 最终,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了判决:这115万借款由冯女士一人承担。 在借款时一定要谨慎,要明确借款的用途和还款责任,不能因为亲情而盲目借款,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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