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必须严惩!”中山,因被疑“偷钱买零食”,12岁女孩遭遇父母疯狂虐打:母亲持刀刮

“必须严惩!”中山,因被疑“偷钱买零食”,12岁女孩遭遇父母疯狂虐打:母亲持刀刮划其手臂,父亲用书包拉杆猛击腿部,更被吊起殴打、毛巾堵嘴施暴整夜!伤痕累累的她绝望出走,亲属报警送医后查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市妇联火线介入,法院24小时内发出双令: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立即禁止父母任何暴力行为及接触;二是,家庭教育令:强制父母接受矫治教育!网友追问:为何不剥夺小孩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等) 据悉,2012年,张先生(化名)和王女士(化名)婚后诞下女儿阿仪。因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年幼的阿仪沦为父母情绪宣泄的对象。 2025年4月26日晚,阿仪被父母怀疑“偷钱买零食”,遭遇了触目惊心的暴力:母亲持刀刮划她的手臂,父亲用书包拉杆猛击其腿部,甚至将她吊起殴打,并以毛巾堵嘴、掌掴面部。 持续整夜的施暴后,遍体鳞伤的阿仪绝望离家。亲属寻获后立即报警并送医。 经法医鉴定,阿仪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案发后,市妇联紧急介入,协助阿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事件曝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用刀刮孩子、吊起来打整夜?这根本不是管教,是酷刑!法院24小时发保护令太及时了,这种父母就该剥夺监护权。 有网友说,多少父母还觉得打孩子是天经地义?此案撕开‘管教’遮羞布:暴力就是犯罪,无关亲子身份! 也有网友说,如果不限制阿仪与其父母接触,很难想象,在人身保护令失效之后,阿仪该怎么办,总不能反复重复吧。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张先生和王女士对阿仪实施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除要求行为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外,还包括受害人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以上。 本案中,张先生和王女士因夫妻矛盾迁怒女儿阿仪,实质是情绪宣泄而非教育目的,采取刀刮划手臂、书包拉杆猛击腿部、吊起殴打、毛巾堵嘴、掌掴面部等恶劣手段,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遗憾的是,阿仪虽然受到严重的心里创伤,但身体损伤经鉴定是多处软组织挫伤,这大概率是轻微伤级别,尚未达到轻伤标准。 故,张先生和王女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过,如张先生和王女士对阿仪长期实施各种殴打行为,则可能涉嫌虐待罪或虐待被监护人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2、阿仪为何已经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本案中,阿仪之所以能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关键是符合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从报道来看,张先生和王女士从日常“出气筒”式虐待到持械虐打,呈现暴力频次与强度的正相关曲线;用毛巾堵嘴阻止呼救,表明施暴者已突破基本伦理底线,具备高度再犯可能;未显示父母主动救治或道歉,反证危险持续状态。 阿仪在前面这种情况下,已经符合申请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不过,阿仪才12岁,在实务中,较难固定被家暴的证据,但对于未成年人,警方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倾向性保护,只要有初步证据,就应该介入。阿仪在受到家暴时逃离,寻回后,有亲属及时报警,加上身上伤痕累累,相关部门的协同参与,是阿仪成功申请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前提。 3、张先生和王女士作为阿仪的监护人资格是否该撤销? 《民法典》第36条规定,如监护人有“(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可以对监护人资格进行撤销。 本案中,张先生和王女士持械殴打、吊打、堵嘴等行为,已造成阿仪多处软组织挫伤,符合“严重损害身心健康”要件。而长期将孩子作为夫妻矛盾宣泄工具,本质是监护职责的实质性放弃。 也就是说,张先生和王女士作为阿仪的监护人,已经符合撤销的条件,但如果撤销也必然出现谁来担任阿仪的监护人的难题。 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对张先生和王女士,采取了家庭教育令作为前置矫治程序。如张先生和王女士不悔改,继续对阿仪施暴,则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万能生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