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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女子五一假期去村里拉东西,在停车场只停了一个小时左右,支付停车费时竟然

陕西西安,女子五一假期去村里拉东西,在停车场只停了一个小时左右,支付停车费时竟然扣款12682.5元。女子联系村里退还多收取的停车费,村里先是要求假期结束后办理,随后又以走流程为由,要求女子到街道办出具证明。折腾了一个月,村里表示可以退还10000元,但钱迟迟没有到账。女子找记者求助,原来停车费竟然是这么计算的。

6月11日,李女士向华商报记者反映她的坎坷遭遇,停车一小时,竟被收费1.2万余元,退款还遇到了不少的麻烦。

5月2日,李女士和丈夫到西安市高新区某村拉东西,为了方便,她直接从村子南门进入,装完东西就直接从北门驶出。

停车场有南北两个门,按照习惯,大家一般都会根据行驶的方便,随便选择任意门口出入。

李女士出门时,因为着急,就直接扫码缴费,缴费时又弹出一个广告界面,李女士烦躁的关闭广告,按压指纹付款。

付完款一看,她彻底惊呆了,停车1小时,竟然收款12682.5元,这肯定是系统出错了,上次她也停过车,只收了3元。

李女士当时就找村上处理,工作人员让她五一假期结束再来办理,现在假期办不了退款。

假期结束后,李女士再次来到村里办理退款,这一次的说辞又变了。

村里表示,停车费已经进入到村上的财政账户,要到月底看能不能走流程给她退还。

既然村上说了月底退还,李女士也不好再说什么,只能继续等待。

可谁知,等了一个月,这1.2万的停车费还是没有到账。6月2日,李女士再次到村上要求退还停车费。

这一次,村里又让李女士去街道办开证明,没有证明就无法退还这笔钱。

李女士没办法,只能先后联系街道办和派出所帮忙,6月11日,在多方的协调下,村上才回复,可以退还1万元停车费,剩下的两千多元,但是李女士要写一份证明,证明这笔钱是因为她的错误导致的。

村里还表示,李女士误缴停车费,给他们也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村里也要写情况说明,证明资金的来源。

李女士很委屈,她当时着急,没有细看就支付了,确实有一定过错。

但她这一个多月来回折腾不说,至少应该给她退还1.2万元吧,剩下的600多可以不要了。

为此,李女士求助记者,希望记者能帮忙协调,让村里退还她的1.2万元停车费。

记者经过走访调查,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该村的两个出入口分别属于南北两个村,两个村子各自设置了停车扫码系统,而且门口也明确要求车辆从哪里进,就必须从哪里出。

2024年11月7日,李女士曾来过该村买东西,当时是从北门进入,却从南门驶出。

停车16分钟,只扣了3元的停车费,看起来是正常的,其实系统里面留下了隐患。

李女士从南门出场时,系统没有检测到进厂时间,因此只扣了3元的停车费。

但是北门的系统只记录了李女士入场时间,没有检测到出场,就一直给李女士累计计费。

时隔半年,李女士5月2日再次去村里拉东西,这次刚好从南门进,北门出,北门系统等于给她计算了半年的停车费。

李女士为了抄近道,两次都是从不同的门进出,扫码支付时又不看金额,这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这并不是系统强制执行。

至于退款一事,村上有他们的支出审批流程,财政退款不同于个人,不是想退就能随时退还的。

村里认为,李女士自己存在很大的过错,给他们带来不少麻烦,这钱肯定要退,但退还多少,还要根据村里的情况和制度来确定。

李女士承认自己的过错,愿意接受付一些手续费,但她最多愿意少退600多。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李女士因操作失误支付了1.2万元停车费,而实际应付金额仅为数元,两者的差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村方收取该高额费用无合同或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李女士有权要求村方全额返还多收取的款项。

即使村方主张“走流程”,其拖延退款的行为亦也不合法理,因为不当得利返还无需以行政流程为前提,仅需证明资金无合法依据即可。

此外,村方要求李女士自证错误并扣除部分费用,属于将自身管理责任转嫁用户,有违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停车收费系统因技术漏洞导致计费异常,且未设置明确提示或防误操作机制,构成合同条款的显失公平。

李女士扫码支付时因页面广告干扰误触指纹支付,属于缺乏判断能力的典型场景,她可主张撤销该支付行为中的显失公平部分,即要求退还1.2万元全额。

即使村方主张李女士未核对金额,但因停车系统设计缺陷是主要诱因,过错责任应主要由村方承担。

村方以“需街道办出具证明”或“走财政流程”为由拖延退款,本质上是以内部行政程序对抗法定返还义务,要求李女士自担部分损失,更是缺乏法律依据。

信源:华商网—202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