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强奸幼女案 大德十一年六月,六安县16岁的徐保年,将5岁女孩张凤哥奸污。地方上只是拟决杖六十七下。 报到刑部,刑部予以驳回。 刑部指出:至元五年,陕西行省的军人郑忙古歹,将王秀儿6岁的幼女王䗶梅强奸,法司拟处死。至元七年闰十一月,顺德路陈赛哥,强奸田泽的小女儿田菊花,同样拟处死。还有白水县的王解愁,强奸郭晚驴9岁的未婚妻李道,虽然与郭晚驴私了,被人举告,依旧处死。 所以,徐保年强奸幼女也罪当处死,地方官挠法任情,令廉访司纠其不平。 从相关案例看,元朝对强奸幼女案也是分层级的,并非都是死罪。 比如有个叫杜奴的人,强奸张绒则11岁的女儿张赛赛,法司就拟断一百七下。 为什么同样是强奸幼女,有些判死刑,有些却不判死刑呢? 因为元律规定:强奸十岁以上室女,例断一百七下;十岁以下者,例合处死。若有强奸幼女者,谓十岁以下,虽和,亦同强奸,拟合依例处死。 很显然,因为张赛赛超过10岁了,所以杜奴没被判死刑。 还有其他案例: 14岁的胡坚年,强奸6岁幼女王丑娘。14岁的张拾得,强奸4岁幼女。14岁的姚细僧,强奸8岁幼女沈阿妹。均被法司判决杖一百七下。 再有一例: 吉州路的李百一,75岁,与潘万三有嫌隙,大德元年三月十三,在街上看到潘万三家9岁的幼女茂娘,就用膏药将其诱引到自己家,企图奸污,报复旧恨。 可能是难以勃起,李百一就用右手第二指插入潘茂娘私处,血流不止,潘茂娘哭喊疼痛,李百一放还她归家。被潘茂娘之父潘万三举告。 江西行省认为:李某虽然用手损坏潘茂娘女身,但实难与强奸罪同,将李某决杖一百七下,依例罚赎。 这四个例子,前三个显然还牵扯未成年犯罪,所以减刑,后者则一牵扯到老年人犯罪,二与强奸略有不同,所以也被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