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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了!”女子婚检查出艾滋病,却要求医生替自己隐瞒!结果不仅把丈夫感染,还把医

离大谱了!”女子婚检查出艾滋病,却要求医生替自己隐瞒!结果不仅把丈夫感染,还把医生给连累了......网友吐槽:如果不告知结婚对象,那婚检的意义何在?

事情发生在东部某省的一家公立医院。   小李(化名)和未婚妻小王(化名)准备登记结婚,按照流程两人一同前往医院进行婚前检查,本是例行检查,却在其中发现了异常——小王的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面对这一结果,负责婚检的医生第一时间将小王叫到单独的诊室进行沟通。   得知结果的小王一开始十分震惊,随后便情绪激动,反复强调:“这件事绝不能让他知道,否则我婚也结不成了。”   医生按照职业要求,进行了病情宣教,建议其暂停婚礼流程,进行进一步检查与治疗,同时向未婚夫坦白。   但小王坚持拒绝,甚至写下了一份声明,要求医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结果透露给未婚夫或其他第三方”。   在小王的一再要求下,医生出于对《传染病防治法》和《医师法》中关于患者隐私权的遵守,选择了沉默。   最终,小王如愿结婚,举行婚礼、领取证书,一切看似正常。   然而几个月后,噩梦来临。小李在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HIV,一时间崩溃大哭,完全无法接受。   最初他怀疑自己是不是误诊,毕竟婚前他健康检查正常,也没有高危行为。   但在家人陪伴下追查病因时,他逐渐怀疑起妻子小王。最终小王在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早在婚检时就已得知感染,但坚持保密。   愤怒的小李随即向医院投诉,并将婚检医生一并举报。   医院方面在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最终决定对涉事医生进行停职处理,理由是“在知晓病患携带严重传染病的情况下,未尽到足够的风险告知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这一下激起了广大网友的不满。很多人认为,医生本就已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患者隐私,却被当成替罪羊处理,实在太冤。   大量评论指向制度本身:在保护隐私的同时,是否忽略了另一方的知情权与生命安全?   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相关接触者保密。   而《民法典》中也规定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问题是,当感染者即将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甚至发生亲密行为时,对方是否也有知情权?   在现实操作中,医生若“多嘴”,便涉嫌侵犯隐私、违法;若严格保密,则容易酿成悲剧。这种两难局面,正是该事件背后最令人深思的制度性矛盾。   有专家指出,现行法律对于涉及严重传染病的婚检结果,缺乏明确的“知情权告知义务”规定,也没有设立相关的“强制告知机制”。   这样一来,医生一方面面临法律保密的约束,另一方面又可能在悲剧发生后成为“背锅侠”。   事件引发的讨论迅速蔓延社交平台,许多网友发出同一个疑问:“如果查出重大疾病不能告诉配偶,那婚检的意义何在?”“本来以为婚检是保护双方的,结果只能保护一方隐私,那另一方的安全谁来管?”   也有网友建议,应引入“强制告知机制”或“自动失去隐私权”的条款,例如当查出高危传染病且准备结婚时,配偶拥有无条件知情权。   这起事件,不仅是一场家庭悲剧,也将“婚检制度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推上了舆论的风口。   我们不能怪医生依法行事,更不该让隐私保护成为伤害他人的“保护伞”。   未来,在涉及重大传染病的婚检中,是否可以建立一个更加清晰的“风险告知流程”?   是否应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条文,使医生在面对类似事件时有“依法可依”而不是陷入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困境?   婚检的本意是保障婚姻双方的健康与权益,绝不是一纸形式。如果查出结果不能作为双方的重要参考信息,制度本身就成了一种无效的摆设。

信息来源:中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