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不是正在坐牢吗?为何又被捕了? 原来这是香港法律的不同之处。 一般来说一个人被捕,先由公安把他的犯罪事实全部搞清楚,然后移交检方起诉,最后法院判决送进大牢就完事。如果后面他不在牢里犯罪,或者不再被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就不存在服刑期间还会再捕的情况。 而香港不是这样的。如果一个人犯了太多的案子,可以分开独立逮捕独立起诉。也就是说嫌疑人犯的案子太多,只要其中一个搞清楚了,那就可以先审先判,送到牢里后,再继续侦查其它的案子,然后再继续起诉判决。所以就会出现上一个案子的刑期还没有服完,下一个案子的逮捕令又来了,然后接着去法庭受审继续坐牢,一直把所有案子全部判清为止。 黄之锋现在的涉嫌的罪名是危害国安及洗黑钱,他之前坐牢的罪名是危害国安和涉嫌暴动,所以两个案子是不一样的。如果他还有第三个罪名,接下来又照方抓药,再来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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