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大妈凌晨去烧烤店吃宵夜,临走时裤子竟挂在了桌子角上,撕了一个大口子。大妈很生气,她称自己这条裤子和上衣一套2800元,要求老板原价要求赔偿。老板一听,这不是讹人吗,裤子破了上衣又没破,凭什么赔一套的钱,而且裤子上一股樟脑球味,明显不是新的。大妈为了证明裤子的价钱,找到衣服店询问,店员说:这是三年前的款,吊牌价1299。但大妈坚持表示,自己只穿过两三次,就让老板赔1299元。网友直呼:讹人新高度,有枣没枣都要打一杆子!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6月6日报道,王大姐晚上和朋友开开心心去吃烧烤,万万没想到,却吃出一肚子气来。 5月4号凌晨,王大姐和两个朋友出去聚会,听说这家地摊火锅烧烤味道不错,他们便选择在这里吃宵夜。 三个人边吃边聊,吃完饭后起身离开,谁知,王大姐刚一抬腿就听见“滋啦”一声,低头一看,裤子被勾了个大口子。 原来,他们坐的桌子是一张铁桌子,估计年代久了,角角处的铁皮已经凸起,刚好挂住了王大姐的裤子。 庆幸的是,腿没受伤,但这条裤子不便宜,不是几十块的地摊货,要四位数了,她不想吃这个亏,气势汹汹找到老板讨要说法。 老板一听这话,认定王大姐就是敲诈,而且她嗓门较大,已经影响其他客人用餐,老板也不乐意了,双方为此发生了口角。 老板说:你一大把年纪了,还跑来讹我。王大姐气得暴跳如雷,又说老板的食物有问题。双方协商不下,找来了记者。 面对记者老板表示,王大姐他们吃饭的地方在二楼,但是他们二楼本来是不对外开放的,里面的桌椅板凳也比较老旧,客人来了他们都不让上去。 但王大姐他们一来,就说二楼隐私性好,非要坐在二楼,而且他们已经提醒过了,还是执意要上去。 本着顾客就是上帝的原则,他们只好同意,万万没想到,就发生了勾破裤子的事情。 而且,这条看着平平无奇的裤子,王大姐竟然说要2800多块钱,这让老板接受不了。 王大姐翻出了一条2800元的交易记录,但查询发现,这笔钱是转给一个叫“大健康、半永久定妆”的。 这也不是买裤子的钱啊,但王大姐表示,就是在那买的,裤子加上衣,一套2800。 但是,上衣又没有破,只破了裤子,凭什么要求赔偿一套的钱。面对质问,王大姐退了一步,说那裤子就算一半钱。 但是,她只凭一张嘴,始终拿不出购物小票或其他有力证据,而且,那条裤子闻着有一股樟脑球的味道,肯定不是新的,所以这个价钱老板接受不了。 为了证明自己,王大姐带着记者来到买衣服的门店询问价格。 店员一看就认出了,这条裤子是2022年的款式,当时吊牌价为1299元,至于购买时有没有打过折过其他优惠,已经无从查起。 王大姐又表示,虽然是三年前的款,但买回家她总共就穿了两三次,裤子还是很新的,而且,她气不过老板当时的态度,所以,执意要求老板赔偿1299元。 这个价钱老板接受不了,他表示自己当时的态度确实也不好,可以道歉,再赔偿200元,要是她质疑要那么多,就准备走法律途径。 双方谁都不肯退让,僵持了一个多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烧烤店作为经营场所,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涉铁桌角铁皮凸起存在安全隐患,且经营者自认桌椅老旧,未完全履行维修或警示义务。 即使经营者曾口头提醒二楼区域风险,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仍需承担主要责任。 王大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一定注意义务,但裤装被划破主要源于经营者未修复的设施隐患,其过错程度较低。 裤子作为直接损毁财物,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经营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但王大姐主张整套服装2800元缺乏依据,她的上衣未损毁,无权主张连带赔偿,而且三年前购入价1299元需折旧,司法实践中通常按5%-10%年折旧率计算。 樟脑味等状态无法直接证明仅穿两次,需结合购物凭证、穿着痕迹等综合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法院通常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按经营者承担70%-80%责任、消费者自担20%-30%责任的比例裁决。 最后,在记者的反复协调之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老板赔偿王大姐300元,此事才得以平息。 这也提醒经营者,应当定期检修设施,对老旧设备及时更换或设置明显警示,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