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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一男子带小姨子跟朋友到普陀山拜佛,朋友却趁小姨子酒后反抗乏力与之发生关

浙江舟山,一男子带小姨子跟朋友到普陀山拜佛,朋友却趁小姨子酒后反抗乏力与之发生关系。气愤之下,男子与朋友产生肢体冲突并要求其补偿。协商未果后,朋友选择报警,虽然他说小姨子是自愿发生关系,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根据所述案例,浙江省舟山一男子与朋友及小姨子前往普陀山期间,朋友趁小姨子酒后反抗能力减弱时与其发生性关系。尽管朋友主张“自愿”,但一、二审法院均以强奸罪定罪。以下从法律角度分析判决依据及关键点: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时,妇女主观上不同意; 2.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包括使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如醉酒、药物作用等。

本案中,朋友利用小姨子酒后反抗能力丧失的状态发生关系,符合“其他手段”情形,且关键证据证明其行为违背女方意愿。

二、法院判决的核心证据 1. 醉酒状态的认定: 若小姨子的血液酒精浓度、行为表现(如意识模糊、行动困难)等证据表明其处于**无法清晰表达意愿**的状态,则即便未直接反抗,仍可认定性关系违背其意志。 实践中,醉酒导致“不知/不能反抗”时,即使未明确拒绝,也可能构成强奸。

2. 女方事后反应: 男子与朋友发生冲突并要求赔偿,间接表明小姨子对性关系的否定态度。 若小姨子及时报案或通过证人(如同行男子)指认非自愿,将进一步强化“违背意愿”的认定。

3. 被告的辩解被推翻: 朋友主张“自愿”,但法院可能通过以下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现场环境(如小姨子醉酒后无自主行动能力); 证人证言(如男子目击小姨子酒后状态); 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如反抗痕迹)等。

三、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分离 男子要求朋友“补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但协商未果后朋友主动报警,可能试图通过刑事程序自证清白。 然而,刑事案件以国家公诉为主,即便双方事后试图和解,只要证据充分,检察院仍可提起公诉,法院亦不受民事协商影响。

四、警示意义 1. 饮酒与性同意: 在女性因醉酒、药物等丧失判断力时,即使未明确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仍可能构成强奸。 性同意的有效性需基于清醒、自由的意思表示。

2. 证据意识: 及时报警、保留物证(如衣物、体液)、固定证人证言对定罪至关重要。 被告的“自愿”辩解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而非单方陈述。

结论: 本案中,法院基于小姨子酒后处于“不能反抗”状态及充分证据链,认定朋友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决体现了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实质审查,强调了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此案警示公众:在任何情况下,性行为均需以对方明确同意为前提,利用他人弱势地位发生关系将面临严厉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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