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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这种罪行,刑罚惨烈,甚至超过凌迟之刑

在光绪年间,清代文人李伯元撰写了一本《活地狱》,书中对清朝牢狱的黑暗残酷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描写,那情形,简直如同地狱一般。 在那个时代,穷人毫无人权可言。一旦踏入清朝的牢狱,几乎很难活着出来。

相关资料表明,清代全国监狱数量竟高达二千多处,但凡府、州、县,必定设有监狱。其中,省城的臬司衙门(按察使司)专门用来拘禁那些已定罪且将在秋审后被处决的犯人。而其他各监狱并没有种类上的区分,也不按罪行轻重来关押,不同罪行的犯人基本上都被关在同一处。

清末臭名昭著的酷吏毓贤发明了一种极其残忍的刑具——“站笼”。木笼内部布满铁钉,囚犯被关进去时,头部卡在站笼顶部悬起,脚下仅仅垫着几块砖,勉强能让脚尖碰到,脚尖根本无法长时间支撑身体重量,稍微一晃,身体就会被铁钉刺得鲜血直流。

犯人一旦被关进站笼,几乎没有生还的可能。毓贤曾用这种方式,在短短两个月内就致使370人死亡。

箱刑也是清末极为残酷的刑罚之一。犯人被锁在箱子里,只有头部露在外面,身体保持着难度极大的半蹲姿势。会有专人给犯人提供三餐,但犯人的排泄物全都留在箱子里。由于身体长时间血液不流通,逐渐坏死,排泄物在箱子里发酵腐烂生蛆。这种刑罚会持续数月之久,残忍程度令人发指。图中的这位妇女据说是因为犯了通奸罪而遭受此刑。

依据《大清律例·名例律》的规定,寻常枷锁重二十五斤,大约相当于今天的30斤;重枷重三十五斤,约等于今天的42斤。枷锁通常用于惩处那些有伤风化、涉及伦常的案件,以及具有警戒意义的案件。犯人会被要求在闹市戴着枷锁示众,以此达到羞辱和警戒的目的。

凌迟,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 ,直到1905年清朝才废除这一刑罚。据记载,适用凌迟的罪名主要是十恶重罪中的“谋反大逆”“恶逆”和“不道”。具体罪行表现为:一是谋反及大逆;二是杀死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伯叔姑、兄、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三是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采生折割人;四是奴婢、雇工人杀主及主之期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