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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一社区女书记因和一女子有纠纷,于是便驾车将冲撞对方,结果不仅这名女子受

陕西宝鸡,一社区女书记因和一女子有纠纷,于是便驾车将冲撞对方,结果不仅这名女子受伤倒地,更是撞到了一辆无辜的电瓶车,事发后,女书记直接被刑事拘留,随即有关部门对涉事女书记做出了免职处理。网友纷纷好奇,到底是什么仇让女书记如此疯狂。

视频中,一辆白色的别克轿车在路口围绕着一女子转圈,随即,轿车便将这名女子直接撞到起飞,随后这名女子重重的摔倒在地,与此同时,一部电瓶车也倒在了不远处。

事发后,警方表示,女子张某因个人纠纷,驾驶白色轿车故意冲撞张某莉,并将一过路电瓶车撞倒,目前伤者无生命危险,张某被刑事拘留。

事发后有人说,到底是什么仇什么怨,让女书记如此丧心病狂?还有人说,这就是一个社区书记,就敢如此,不知道哪来的勇气和胆量?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张某到底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个罪名。

首先分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

本案中,张某并非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过失行为导致事故,而是故意驾车冲撞,所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再看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生理机能健全的行为 。

在本案中,张某驾车冲撞张某莉及无辜电瓶车驾乘人员,其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不仅对特定的张某莉造成了伤害,还对不特定的公共安全产生了危害,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范围远远超出了故意伤害罪所涵盖的一般行为特征,所以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合分析,张某的行为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由于张某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为了个人纠纷,故意驾车冲撞他人,不仅造成了张某莉受伤,还致使无辜的电瓶车驾乘人员被撞,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如果最终认定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据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量刑。如果情节严重,则直接面临10年以上的刑期。

最后,无论是什么身份,大家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即便是公职人员,一旦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