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大学男老师2019年被校方文件认定多次猥亵、性骚扰女生,遭开除党籍并降职。不料,在2023年,男教师现身校园保卫处工作联系人名单,职责含"维护校园安全",引发网友质疑。校方辩白:纪委称仅借调做"文字材料",人事关系挂靠人才中心,已报告省纪委,安置理由是"留口饭吃"。网友追问:本应保护学生的岗位怎能接纳有性 骚扰前科人员?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等) 2019年,安徽某大学纪委发布文件(纪发〔2019〕1号)认定:教师朱某(化名)利用师生关系及外出调研之便,多次对个别女生实施猥亵、性骚扰行为,造成学生严重心理创伤。 校方据此对朱某作出处分,一是,开除朱某党籍;二是,建议行政给予相应处分(具体降职情况未公开)。 2023年,公开文件显示朱某被列为该校保卫处工作联系人。多名网友质疑该安排合理性,引发舆论关注。 校纪委工作人员回应称:朱某人事关系归属校人才交流中心,仅被保卫处借调从事文字材料工作。 同时,校纪委称,朱某的借调程序已向安徽省纪委报告。言外之意,省纪委知道了这件事,但并未反馈有不妥。 而校方的工作人员称,朱某此前担任老师时,文字功底不错,这样安排是给其留口饭吃的人道考量。 事件曝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保卫处负责维护校园安全,性 骚扰等劣迹人员在该岗位工作(即使从事文字工作)违背岗位设立的初衷,可能削弱学生安全感。 有网友说,对于这样的劣迹人员,在某些岗位上,就应该"一票否决",质疑校方未彻底清除其校园工作影响。 也有网友说,这样的安排很容易引发二次伤害,受害学生看到加害者安然留在校园,甚至披上‘保卫’身份,但校方却只担心加害者‘没饭吃’?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 首先,对有性 骚扰劣迹的教职员工,高校将其借调至保卫处是否违反师德规范及安全管理原则? 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明确规定,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 亵、性 骚扰行为。 在本案中,朱某多次对女学生实施有损师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教师职业的事项准则。 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遗憾的是,该意见并没有明确“处理”是否包含终身禁止校内所有岗位任职,无法作为禁止朱某从事保安工作的依据。 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等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 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结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意见仅规定对性 侵未成年人者终身禁入密切接触岗位,未覆盖成年学生群体。 现行法律未禁止性 骚扰行为人从事非直接接触学生的行政岗位(如保卫处文职),此为制度空白点。 也就是说,高校将其借调至保卫处可能无法断言违反师德规范及安全管理原则,但从情理上来说,确实不妥。 众所周知,保卫处承担“维护师生安全”的公共职能,其工作人员需具备道德公信力。即便朱某仅从事文字工作,其身份与部门职能存在象征性冲突,可能削弱校园安全文化的可信度。 其次,学校的对朱某的安排是否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二次心理伤害,或向师生传递错误信号?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学校有义务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 骚扰,但未规定对已处理事件的后续关怀义务。 校方公开朱某新岗位的行为,客观上使事件重回公众视野。若未对受害学生采取主动隔离措施,如确保其不接触朱某、提供心理支持,可能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避免扩大伤害”的原则。 校方以“留口饭吃”为人道理由,但未同步说明对受害者的补偿方案,形成“加害者生存权”与“受害者福祉”的失衡,难有说服力。 最后,校方的安排程序层面的合法性问题? 校方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了向省纪委报告的程序,形式上或符合规定。 但该规定未要求评估岗位调整的社会影响与受害者感受,程序或存在局限性。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