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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双方当事人把车辆停在行车道上理论,等待交警和保险部门来处理,造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双方当事人把车辆停在行车道上理论,等待交警和保险部门来处理,造成更大的事故隐患,是不是应该立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把故意不驶离事故现场的一方例入事故责任方?负主要责任? 以上建议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法律虽已有相关规定,但进一步完善立法来杜绝此类事件是值得探讨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不撤离的,交警可责令撤离,拒不撤离可强制撤离。然而,对于故意不驶离现场导致事故隐患加重的情况,现有法律未明确规定将其直接列为事故责任方并负主要责任。 若立法将故意不驶离事故现场的一方列为事故责任方并负主要责任,有助于促使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次生事故,增强当事人的责任意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但实际操作中,认定“故意”存在一定难度,需综合考虑当事人主观意图、客观条件等因素,可能增加执法复杂性与争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