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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保险车辆的挂车上卸货时摔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鲁法案例[2025]283

(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物流公司的驾驶员,某重型半挂牵引车、某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人均为某物流公司,该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为案涉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09月07日0时0分起至2024年09月06日24时0分止。2024年3月1日18时31分,刘某在道路卸货时不慎从车上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左足舟骨骨折等。刘某住院38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100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在被保险车辆的挂车上卸货时摔伤,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某公司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保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被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条中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包括在机动车动态和静态过程中,“车上人员”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本案中刘某系在案涉挂车上卸货时摔伤,因挂车系由牵引车牵引而本身无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案涉牵引车与半挂车需一同使用才能组成完整的运输工具,案涉事故发生时应视为一体,刘某在车辆停运状态下卸货的过程中从被保险车上掉落受伤,属于正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符合保险的赔偿范围,某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刘某损失之和已超过保险限额,其主张要求赔付保险金100000元,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的,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主、挂车在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挂车由主车牵引,而本身无动力驱动装置。主车与挂车一同使用,才能组成完整的运输工具,即使挂车未投保车上人员险,但是与主车视为一体,可以认定挂车上的人员也包含在主车人员险保障范围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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