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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女子相中一套210多平米的大平层,谈好价格是460万,在签合同时,女子眼睛

南宁,女子相中一套210多平米的大平层,谈好价格是460万,在签合同时,女子眼睛花,嘱咐置业顾问帮忙看清楚合同条款,置业顾问满口答应,女子才放心的签下条款。万万想不到,一个月后,女子拿到不动产权证,当场就傻眼了,产权仅剩下了47年。 李女士都退休了,辛苦了大半辈子,手里有点积蓄,就想着给自己和家人改善改善居住条件。 去年11月,她在南宁市盛邦滨江府小区一眼就看中了一套210多平方米的大平层。 这房子临江,风景好,周边配套也不错,虽说单价2.2万元,总价460多万元,但李女士咬咬牙,觉得也值了。 可李女士年纪大了,有老花眼。签合同那天,因为没戴眼镜,看不太清合同上密密麻麻的小字,她就特别谨慎地跟置业顾问何女士说:我眼睛不好使,这格式合同我看不清,重要条款你可一定得仔仔细细跟我讲清楚啊。 何女士当时答应得那叫一个痛快,拍着胸脯保证肯定没问题。 就这么着,李女士放心地签了合同。后来她还想着给女儿也在同一栋楼买一套,以后一家人住得近,相互也有个照应。 可谁能想到,一个月后,李女士拿到不动产权证,当场就傻眼了。 上面清清楚楚写着,土地使用年限是从2001年5月21日至2071年5月21日,也就是说,她买这套房的时候,土地使用权就只剩下47年了! 李女士心里那叫一个气啊,立马就质问置业顾问何女士:当初我都特意提醒你了,重要条款要告知我,这么关键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你为啥不跟我当面说清楚? 这可是几百万元的大买卖,又不是小数目!何女士在电话里也没多说啥,就简简单单道了个歉。 李女士越想越气,又去找销售总监反映情况。销售总监给出的补偿方案是,如果李女士购买第二套房,可以给她一些优惠,就当弥补之前没告知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损失。 李女士想着房子都已经开始装修了,总不能退了重新买,无奈之下就同意了这个方案。 今年4月21日,李女士交了1万元意向金,锁定了第二套房源。 到了5月3日,李女士好不容易凑足了钱,就跟开发商那边商量,说第二套房子她的心理价位在380万到400万元之间。 可开发商那边只肯给额外9.8折的优惠,再送3年物业费。 但李女士一打听才知道,这优惠根本不是针对她的补偿,所有购房者都能享受!这不是拿人当冤大头吗? 后来记者也介入采访这事儿了。置业顾问何女士还振振有词,说小区是现房出售,营销中心里展示的购房合同模板,还有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都明确公示了土地使用年限,自己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者诱导李女士签约的情况。 她还说,李女士签约的时候有朋友陪着,合同条款本来就该客户自己仔细阅读,她只是针对合同上手写的部分给李女士做了说明。 而且,她压根没承诺过“买第二套房就给补偿”,当时只是说再购房可以帮忙争取最低优惠。 李女士看中的第二套房售价530多万元,她能给的最低优惠也就十几万元,根本满足不了李女士要求优惠100多万元的想法,还建议李女士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但李女士可不这么认为,她觉得,虽说营销中心有公示,可她都特意提醒过置业顾问了,置业顾问就应该当面把土地使用权只剩47年的事儿告诉她。 这是最基本的诚信问题,也是对客户最起码的尊重。 咱就说,买房子这么大的事儿,开发商和置业顾问是不是得把关键信息跟客户讲得明明白白的? 像这种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年限的重要信息,就算有公示,也不能替代当面的提醒和说明吧?这对购房者来说,影响可太大了。 土地使用权年限短,房子的价值说不定也会受影响,以后要是想转手卖,可能都不太好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房屋买卖中,土地使用权年限直接关系到房屋价值及后续权益,开发商理应主动且清晰地告知购房者。李女士作为购房者,完全有权利了解所购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真实状况,而开发商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涉嫌侵犯李女士的知情权。 在补偿方案方面,开发商提出购买第二套房给予优惠作为补偿,若该优惠与普通促销无异,且绑定二次消费,缺乏公平性,这种做法可能也不符合相关法律中对于公平交易的原则要求。 不过,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约时虽有老花眼看不清合同,但由朋友陪同,其自身未通过陪同人员仔细核实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缔约过失。 这种情况可能会对后续赔偿比例的判定产生影响。 李女士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与置业顾问的沟通记录、当时签订合同的场景描述、营销中心公示情况等,走法律程序,维权。 信源—-《环球网》-2025-6-2。 #夏日生活打卡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