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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子花32万买了辆车,没想到开了才4年,4S店给她打电话,说监测到她

浙江杭州,一女子花32万买了辆车,没想到开了才4年,4S店给她打电话,说监测到她车子的电池因为碰撞作废了,得更换15万的电池,不换的话开车随时有生命危险。女子气坏了:我车子卖了都不值15万,还让我换15万的电池?我压根就没撞过车,我看是你们车子质量有问题。女子要求4S店和保 险公司一起承担责任。保 险公司:你们属于延迟报案,不赔! 5月31日,1818黄金眼报道了于女士的糟心事。 据于女士说,她和丈夫4年前,也就是2021年,花了32万,在某4S店买了辆某牌子的汽车,平时就是开车上下班。 5年后,于女士接到了4S店电话,把她吓了一跳。 4S店说,说监测到她家的车可能有问题,让她把车开回去维修,于女士感觉很纳闷,她家的车开着一直很正常,没感觉有啥异样呀! 返厂检修后,于女士更是傻眼,4S店竟然告诉她,她车的电池作废了,得花15万更换。 于女士听得一愣一愣的,咋可能呢?车子开的挺顺手,怎么检修出这么大问题? 4S店电池外面有个栓阀脱落了,导致电池气密性不好,于女士问栓阀是怎么脱落的?对方说因为碰撞。 言外之意,于女士的车发生过车祸,但于女士无比确定,她买车的4年来,都平安无事,别说碰撞了,就是剐蹭都没有过。 于女士问不换会怎么样?4S店说那开车随时有生命危险。 于女士害怕了,但她认为,4S店在卖给她车前,车子就存在问题,这4年来,都是丈夫开车通勤,每天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没发生过一次事故,就连颠簸路段都没有,电池怎么就作废了呢? 于女士希望车企调出行程,让事实说话,证明他们的使用是完全合理的。 因为,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这笔15万的费用,理由是因为他们没第一时间报警,所以产生的费用,应该车主承担。 于女士哭笑不得,她的车子压根就没发生事故怎么报警? 所以,于女士和丈夫一直认为这辆车的设计有问题,她车子是全险,按理说保险公司全赔。但人家给了拒赔的理由。 夫妻俩的诉求就是,4S店和保险公司,两方承担他的车损费用。 但这件事到目前为止,双方也没给于女士回复,她和丈夫准备走法律程序。 有人说,车企不应该靠售后卖配件,再来割用户韭菜,现在三元锂电池100度宁德已经降到4万多了;78度的电池加封装,安装费,应该在5万的成本,卖个六七万差不多了,15万太贵了。 车和保险都是买之前“保障”满满,有问题需要他们兑现承诺时,答复是一定“惊诧”到你,给你打太极,踢皮球,真是形同“路人”。 还有人觉得,我个人觉得,这损坏的地方,可能是路面碎石弹起损坏!车主不知道怎么第一时间报警?也可能是车子没计缺陷!打官司正确,两大公司的责任逃不了! 厉害,检测到了,数据拿到跟厂家无关,保险也无法证明,特真牛掰的規定!这漏洞天衣无缝! 还有人也有这样的经历:这个事情我碰到过保险公司延迟到案不赔,4s店们又说个人原因不质保,反正就是自己掏钱维修,我当年就是自己维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于女士购买车辆4年后,4S店以“碰撞导致电池损坏”为由要求其自费更换电池,但没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损坏由消费者使用不当导致。 耐用商品,如汽车的瑕疵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于购买后6个月内,如果4S店主张电池损坏系碰撞导致,需提供充分证据如事故记录、碰撞痕迹检测报告等,以证明其主张。 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经营者没履行瑕疵举证义务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4S店仅以“栓阀脱落”推断碰撞,但无法提供事故记录,或第三方鉴定报告,其主张难以成立。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对“因迟延导致无法确定损失部分”免责。 于女士主张“无事故发生”,且电池损坏可能与车辆设计或质量缺陷相关,保 险公司需证明其拒赔的合理性。 如果电池损坏系因设计缺陷或制造瑕疵,如栓阀安装不达标,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销售者应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并赔偿损失。 如果4S店隐瞒质量问题或虚假归责,可能构成欺诈,需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承担3倍赔偿。 如果车辆投保了“全险”且电池损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非人为原因导致,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赔付。 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延迟报案”与电池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则拒赔理由不成立。 如果4S店或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如虚报故障原因,消费者可进一步主张三倍赔偿,但需结合司法鉴定结论综合认定。 信源:1818黄金眼2025-5-31 #夏日生活打卡季#

评论列表

不认识
不认识 6
2025-06-01 10:45
电车车企这几年在电池上发现了个来钱的道道,快把这个行业干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