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名中学生举报同学私带平板电脑被打伤住院,没想到法院认定举报者承担20%责任,网友热议,难道学生根据老师鼓励举报有错?(来源:澎湃新闻)
据报道,事发学校不允许学生私自携带电子产品进校园,为此还鼓励学生相互举报,如果举报属实,举报者是可以得到老师奖励的。
事发当天,学生宋某发现周某私自携带了一台平板电脑,遂趁周某课间休息的时候,将平板电脑交给了老师,老师给宋某奖励了一瓶牛奶。
周某被老师批评后,不仅没有反思自己的过错,还迁怒于宋某,并将宋某打伤。
老师得知宋某被打后,立即送医治疗,经过诊断,宋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后学校、周某家长和宋某家长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宋某家长便将周某及其家长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打人者周某承担50%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责任。
1、这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
关于周某和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网友都认为没有问题,关键是宋某根据学校要求进行举报,且事后得到老师奖励,为啥要承担责任呢?
2、周某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从民事上来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周某私自将平板电脑带到学校,违反学校规定,被同学举报后将举报者打伤住院,存在明显的过错,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自然要给予赔偿。
从刑事上来说,宋某的伤情经过鉴定,符合轻伤二级,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但根据报道,周某和宋某还在上初中,初中生年龄一般都在十三四岁左右,还没有达到16周岁。
而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追究年龄要求16周岁以上,所以本案周某没有被追刑。
3、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一查出学生违规本是学校的责任,但学校却鼓励学生相互举报,且学生举报后,学校没有及时教育引导违规者,导致宋某被打,学校存在相应的过错,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宋某自行承担责任,宋某根据学校举报,且事后得到老师奖励,难道也有过错?
正如网友质疑,社会上政府经常鼓励百姓举报违法犯罪,如果举报都有错,老百姓还敢举报吗?
当然,法院之所以认定宋某承担过错,估计是认为宋某应该直接向老师举报反映,而不是自行拿走平板电脑交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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