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耻!”辽宁,一男子在20年前,将老房子以1.2万价格出售,可20年后房子拆迁,买家分得一套价值60万的商品房,男子后悔不已,竟找买家讨要商品房,称当年卖房他妻子没同意,买卖无效,而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海涛坐在阳台上,指间的烟燃到了过滤嘴,烫得他猛地一哆嗦。 茶几上摊着那份泛黄的房屋买卖合同,纸页边缘卷着毛边,钢笔字迹早已褪成浅灰,可 "卜建军" 三个字旁边的红手印,却像块烙铁似的灼着他的眼。 二十年前的光景突然清晰起来。那年秋天,他揣着老家凑的三万块钱进城,扁担压在肩上的勒痕还没消,就在建材市场旁的电线杆上看见了卜建军的卖房广告。 "单位家属房,36 平,1.2 万急售"—— 那字迹写得歪歪扭扭,末尾还画了个实心的句号,像颗沉甸甸的钉子,把李海涛晃荡的心钉在了原地。 卜建军当时在毛巾厂当司机,见面时穿着件袖口磨毛的蓝布工装,领子里沾着点机油。 房子在老城区的深巷里,红砖墙上爬满了爬山虎,推开吱呀作响的木门,霉味混着旧木料的气息扑面而来。 36 平米的空间被隔成两间,靠窗的小屋摆着张木板床,墙皮剥落的地方能看见里头的黄泥。 "产权是单位的,没法过户,但房产证在我手里," 卜建军把一个红绸布包着的本子塞到李海涛手里,"你住进去,没人敢说啥。" 李海涛蹲在屋里看了半晌,他想起老家漏雨的土坯房,想起媳妇临产前攥着他的手说 "想给娃一个不漏雨的家"。 1.2 万是他全部的家当,可他还是咬着牙点了头。合同是在巷口的复印店写的,老板用圆珠笔在 A4 纸上画了横线,卜建军按手印时,大拇指在印泥盒里蘸了三次,生怕按浅了。 搬家那天,李海涛找了辆板车,媳妇抱着刚出生的儿子坐在行李上,日子就在这间小屋里慢慢展开。 他后来才知道,卜建军当年急着卖房,是因为要给媳妇治病,可房产证上确实只有卜建军一个人的名字。 时间一晃20年过去,推土机的轰鸣惊醒了老巷的清晨。当拆迁办的红榜贴到巷口时,李海涛蹲在榜前数了三遍,自己的老房子赫然在列,补偿是一套 65 平米的商品房,价值60万,地段好,采光足。 他揣着拆迁协议回家,路上买了两斤五花肉,想好好庆祝一番。 可当他拿着老房产证去办新产权证时,工作人员指着产权人那一栏说:"还是卜建军的名字,得让原房主来签字过户。" 第一个电话打给卜建军,听筒里传来含糊的酒气:"啥?过户?那房子本来就是我的!" 李海涛捏着手机站在房产局大厅,玻璃幕墙外的阳光刺眼,他突然想起二十年前卜建军按手印时,那只粗糙的大手。 再去找卜建军时,他住在新建的小区里,防盗门敲了半天才开,门缝里露出的脸胖了不少,油光满面。 "当年卖房我老婆没同意," 卜建军靠在门框上,手里转着串油亮的核桃,"协议无效,我退你 1.2 万,再加两千利息,够意思了吧?" "卜哥,当年咱可是签了合同的!" 李海涛把泛黄的合同掏出来。 卜建军扫了一眼合同说道:"合同?当年我卖房我老婆压根不知道!她现在不承认,这合同就不作数!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法律只认这个。" 就这样,李海涛多次要求卜建军过户无果后,他将卜建军告上了法庭。 1、卜建军认为,拆迁的商品房仍归他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卜建军认为,该房屋系婚后取得,即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处分,该买卖协议无效。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 209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商品房登记在他的名下,他是房子法律上的所有者,房子理所应当归他。 2、李海涛则提出反对意见。 李海涛表示,根据《民法典》第 502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李海涛与卜建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另外,卜建军称卖房时其妻子不同意也站不住脚,李海涛在老房子里住了20年,卜建军妻子不可能不知道,也没有提出任何反对买卖合同的主张。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海涛与卜建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两人的签字和手印,还有第三方人员的签字,合同真实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 215 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互独立。 法院认为,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老房子所有权归李海涛所有,拆迁补偿也应归李海涛,李海涛可依据合同要求卜建军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卜建军10日配合李海涛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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