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钓鱼人刘某某在彭泽县一处码头用锚鱼竿作钓被举报,工作人员赶到后,现场没收一条7斤2两的鲢鱼,一条1斤4两的鳊鱼,刘某某被判拘役3个月,渔获和锚鱼竿均被销毁处理!
根据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的报道,刘某某是九江市彭泽县人,年龄不小了,快70岁了。
他于2023年5月27日一大早,大约6点半左右,拎着锚鱼竿去长江彭泽段的闻朝鲜码头钓鱼。
因为他使用的是锚鱼竿,旁人很容易就能分辨出来,于是就把他举报了。
工作人员很快就赶到江边,将正在锚鱼的刘某某抓获。
经过清点,刘某某已经锚到了2条鱼,一条是7斤2两的鲢鱼,一条是1斤4两的鳊鱼,另外还有一套锚鱼工具。
对于锚鱼工具,不管是不是禁渔区,是不是禁渔期,都属于禁用渔具。
固定证据以后,工作人员将两尾渔获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这也可以理解,因为被锚钩锚到的鱼,一般受伤比较重,再放回水里,也很难存活。
5月30日,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并于2024年6月25日对刘某某发起公诉。
经过彭泽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刘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使用禁用渔具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之实。
刘某某生于1956年,年纪比较大,且是务农,鉴于刘某某被抓获后,主动承认错误,并且自愿接受处罚,因此从轻判处拘役3个月,缓6个月。
刘某某的渔获不算多,如果渔获多的,情节严重,就不会从轻处罚了。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有2个规定定义了“情节严重”。
一是非法捕捞1000斤,或者价值10000元的水产品,就属于情节严重,要从重处罚。
二是捕捞有价值的鱼苗,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100斤以上渔获,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要从重处罚。
长江禁渔,除了四川、重庆是禁止捕鱼的同时还禁钓,其他地区基本上都是可以娱乐性钓鱼的,只是需要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以及饵料、辅助钓具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我们只要遵守这些规定,就可以休闲垂钓。
但是如果动歪心思,使用禁用渔具,到认定的保护区钓鱼,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