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37条,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配售方式及流程、封闭管理、使用监管等内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8章46条,涵盖规划计划、建设筹集、建设项目管理等内容,主要对三类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有关内容进行完善。
据了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种住房类型,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划建设,限定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实施封闭管理,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工薪群体配售的住房。
《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购买配售住房条件为:深户、在本市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申请人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在深缴纳社保满3年)。住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整部分申请条件,具体项目的申请条件在项目配售通告中载明。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售价格按照覆盖项目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适度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原则,适当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住房供需关系、工薪群体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项目的配售价格在项目配售通告中载明。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购房人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签订买卖合同满3年后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在信息平台进行封闭流转,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市住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参考价格上限等方式规范转让行为。发生回购的,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年折旧系数×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年折旧系数取1%。
根据《规划建设办法》,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来源包括:新供应用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用地,符合条件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以及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城中村、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等存量房屋拆除建设的用地,其他用地。
保障性住房筹集方式包括:购买、租赁或者改造既有居住房屋,改建既有非居住房屋,收购新建商品住房等。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和监管协议书制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户型设计坚持集约、实用原则,以小户型为主,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建设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