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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四年四月二十三,明英宗朱祁镇颁布一道诏令,这道诏令涉及到两件事: ①宗室子弟

天顺四年四月二十三,明英宗朱祁镇颁布一道诏令,这道诏令涉及到两件事: ①宗室子弟的嫡妻亡故,没有嫡庶儿男的人,才允许再立继室,如果有儿子,就不许再立继室。 ②宗室生的孩子长到八岁才允许向朝廷申请取名字,女孩长到十五岁才允许请封。 这两条“著为例”,即在以后成为铁律不许宗室违反。 后者很好理解,因为宗室成员越来越多,且孩子夭折率也高,五岁请名又夭折岂不浪费资源,干脆到八岁渡过容易夭折的年龄再请名,也给朝廷省事。 前者则是为了避免嫡庶之争,如果原配没有生儿子,但妾室生庶长子,原配死了,宗室年过半百、在庶长子都成年的情况下,又立继妻,继妻再生年幼的嫡子,到时候长幼、嫡庶为了袭爵的事必然打破头,所以,干脆把纷争扼杀在萌芽状态,你都有庶长子了,就没必要再立继妻生嫡子了。 朱祁镇这道诏令很实用,像崇信伯府费家,在这道诏令颁布之前,就出现老爵主的庶长子都成年了,结果亲爹又三娶继妻又生年幼的嫡子,庶长子咽不下那口气,为了争爵争产,和年轻的继母打了好几回、好几年狗血官司,让朝廷烦不胜烦。 如果老费家看庶长子都成年了,就不再娶继妻,自然能避免这些狗屁倒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