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底层逻辑是失去了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吸毒、醉酒者也会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却仍须承担刑事责任。这在逻辑上是有严重缺陷的。 由此引发的假冒精神病进行犯罪,从而逃避责任的行为并不罕见,一些犯罪分子很好地抓住这个漏洞。 退一万步,如果必须给精神病人豁免权,那么这个案例中这个女凶手,多次尾随受害者的行为,已经证明她不是无差别、无目的的伤人,而是清楚的知道自己要杀谁,清楚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清楚自己这么做就是为了夺人性命。 这显然并没有失去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反而证明她能够辨认特定对象,能够自控要杀害的对象。 如果她不能辨认,那么受害的就不是27岁的女生了,而是后面那位屋外的保安了。 希望严惩这个有目的性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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