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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点燃公共垃圾桶,男子获刑三年

李某醉酒后用打火机点燃小区公共垃圾桶,火势持续燃烧20分钟后被物业工作人员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海淀法院经审理,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被告人李某酒后将一垃圾桶内杂物点燃。火势持续燃烧20余分钟,将该垃圾桶烧毁,并将垃圾桶后的另一垃圾桶底部烧穿,后被赶来的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扑灭。

案发当日,侦查人员通过现场监控录像确定被告人李某具有作案嫌疑。经他人电话通知,告知其在家等待配合侦查工作后,李某在家中等候,随后被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抓获。经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现场监控录像,其才回忆起案发经过,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其向物业公司赔偿,双方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经查,侦查人员在通过他人通知其配合侦查时,已经通过监控录像掌握了其实施犯罪的证据,且李某因饮酒过量导致其对案发经过丧失记忆,在侦查人员向其出示录像后,才对自己曾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确认,其在现场等待民警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投案的自动性,不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放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酒后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过量饮酒容易导致行为失控,增加犯罪风险,聚会切莫贪杯,避免酒后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最终“引火上身”。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