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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在歌厅认识一名陪酒女大学生,两人一见钟情确定恋爱关系,男子承诺每月给8

重庆,男子在歌厅认识一名陪酒女大学生,两人一见钟情确定恋爱关系,男子承诺每月给8000元,让女大学生从歌厅辞职。可对方还是说家里经济条件不好,男子又给了对方13万。结果没想到,女大学生收了钱又去了歌厅上班,还跟其他男人玩暧昧。男子知道后要求女大学生还钱,在警方的协调下,女大学生写了4万元的欠条,之后把男子拉黑,男子无奈将女大学生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亮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陈某有稳定的工作,平时最大的消遣,就是跟朋友去歌厅里消费。

女子苏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凭借出色的长相,在歌厅里兼职,苏某与陈某因此而相识。

陈某在与苏某的闲聊中,得知了苏某的家庭情况,在同情苏某的同时,也感觉自己已经喜欢上了苏某,于是对苏某展开了追求。

在陈某疯狂的追求之下,两个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发生了关系。

两个人确定关系之后,陈某承诺每个月给苏某8000元的零花钱,不希望苏某继续在歌厅里上班。

可是苏某却说自己的家庭实在很困难,一个月8000块钱根本就不够平时的花销。陈某思索再三,先后又给了苏某13万元。

让陈某没有想到的是苏某收下了钱,却背着陈某又去歌厅里上班。陈某发现之后怒不可遏,找到了苏某要求还钱。

苏某不同意还钱,陈某选择报警,在警方的协调下,苏某写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并承诺会尽快归还。

可陈某依旧对苏某念念不忘,企图修复这段感情。苏某假意原谅陈某并哄骗陈某写下4万元的收条,结果陈某写下收条之后,苏某立刻玩起了消失,更是将陈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看清楚苏某的嘴脸后,陈某一直诉状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苏某归还4万元的欠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当中,在民警的协调之下,苏某写了4万元的欠条,该欠条具备法律效力。虽然陈某写了4万元的收条,但是苏某并没有实际还款行为。

在庭审时,苏某提出,自己已经归还了陈某的4万元欠款,并拿出陈某写的4万元收条。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时查明,陈某与苏某曾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有一定的资金来往,陈某给苏某转账的行为,是为了追求苏某并维持两人的维持感情,应视为一种自愿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关于陈某提出苏某并没有实际归还欠款的行为,由于陈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而苏某能够拿出陈某给出的收条,法院认为该收条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求,本次案件的诉讼费6000元由陈某承担。

对此你怎么认为?

评论列表

JO
JO 5
2025-05-26 15:16
应该的,法律不能总为你的愚蠢负责。
我是小乌鸦
我是小乌鸦 3
2025-05-27 11:59
想把公交车变私家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