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水,大妈在水果店买了25斤杨角蜜,花了85元。回到家后,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有3瓶冰冻矿泉水,大妈儿子怀疑水果店以冰冻水充水果重,不干了。第二天,上门讨要说法,可商家态度嚣张,明确表示已经告知毛重是3.4元/斤,也就是含水瓶重量的,净果单价3.7元/斤,大妈是在知情的情况下才按毛重计算的。大妈儿子认为商家是在辩解,专门坑老年人。因此,双方发生肢体接触。事后,店铺赔偿大妈儿子100元医药费,并赔礼道歉。大妈儿子咽不下这口气,直接将水果店投诉了,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 据极目新闻,5月25日报道:张先生告诉记者,2025年5月2日晚,他的母亲李大妈去逛水果批发市场,看见一家水果店的杨角蜜很新鲜,简单的向老板询问了价格后,就决定买一箱。 老板很热情,赶紧搬出来一箱,让李大妈查看,李大妈看后非常满意。 随后,老板将这箱水果称了重,并告知李大妈25斤多,一共是87元钱,还主动给李大妈抹了零头2元钱,称拉李大妈一个回头客,让她支付85元钱。 李大妈连连感谢,接着,高高兴兴的把这箱杨角蜜带回了家。 到家后,张先生看到母亲捧着个大箱子。询问之下,得知母亲买了水果,便急忙打开水果箱查看。 这一打开,竟发现羊角蜜下面藏着3瓶冰冻矿泉水。张先生问母亲花了多少钱,母亲如实回答花了85元。 他接着追问一共买了多少斤,单价又是多少。 母亲李大妈称买了25斤,但当被问到每斤多少钱时,她支支吾吾,怎么也想不起来。 张先生立刻对水果进行称重,结果发现,就算加上3瓶冰冻矿泉水,总重量才25斤,水果实际重量根本没有25斤。 这下,张先生怒不可遏:商家莫不是把冰冻矿泉水当成水果一起售卖?难不成是看老人好糊弄,故意坑人? 第二天,张先生带着母亲的水果,怒气冲冲的找到该水果店讨要说法。 水果店老板称,已经明确告知张先生的母亲,毛重是3.4元/斤,也就是含水瓶重量的,净果单价3.7元/斤。 是征得张先生母亲意见才按毛重算的价格,一个是87元,实际收了85元。 且放冰冻水瓶是为了保鲜,并无不妥。 可张先生对老板的说法并不认可,一口咬定他根本没有事先明确告知每斤杨角蜜的价格,就是混淆视听,看老年人糊涂,能坑一把是一把。 双方各执一词,吵了起来,越吵越烈,最后,发生了肢体接触。 还惊动了警方,民警了解到情况以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张先生受了轻微伤,老板支付给张先生100元医药费,还主动道了歉。 事后,张先生咽不下这口气,向相关部门部门进行了投诉。 相关部门很重视这件事,赶紧对此事进行调查,但老板仍坚持自己之前对说法,已经明确告知了李大妈每斤的价格,是在征得李大妈的同意下,才按毛重进行计算价格的。 而张先生一口咬定老板就是狡辩。 5月7日相关部门确认水果店未明码标价问题,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5月16日因水果店拒绝调解,已经终止调解,并对水果店店主涉嫌消费欺诈问题立案调查。 这件事曝光后,网友给出不同说法,有人说,这是正常操作了,产地放的冰水,起保鮮作用的!客户购买是要告知下,是毛重!含水! 还有人说:25斤水果应该是净重给客户。三瓶矿泉水既然是用来保鲜就应该送给客户?这种欺诈客户的商家应严罚。 《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羊角蜜的价格,要标清羊角蜜的名称、具体价格如:3.4元/斤(毛重)或3.7元/斤(净果),若不同规格、产地等的水果价格不同,需分别标示品名加以区别。 可选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等有效形式。 如在水果摊位上放置醒目的标价牌,或使用电子标价签,让消费者能清晰看到价格信息。 该水果店未明码标价,相关部门进行责令改正,是合情合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若商家无法证明已事先明确告知李大妈矿泉水计入重量及价格计算方式,很可能被认定为消费欺诈。 如果水果店一但认定有欺诈行为,张大妈可以要求水店进行3倍的赔偿。 不管怎么说,做生意应以诚信为本。 商家只有将商品明码标价,不欺瞒消费者,才能赢得信任,长远发展。 即便在水果箱中放置矿泉水保鲜是行业常规操作,此次事件也给水果店老板敲响了警钟,面对顾客的质疑和反馈,必须秉持真诚的态度耐心沟通解释,而不是用强硬的态度激化矛盾。 对此,您怎么看呢? 信源—《极目新闻》—5月-25日。 #夏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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