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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点88号技师遭换人!民工怒砸足浴店反被拘,法院判决惊现反转!"广东,一男子

"醉酒点88号技师遭换人!民工怒砸足浴店反被拘,法院判决惊现反转!"广东,一男子超十次指定同一技师,每次花费199元,却在醉酒昏睡时被更换服务人员。醒后暴怒殴打经理遭拘留,事后状告店家索赔三倍,法院判决书揭露惊人细节:监控显示全程未醒却称"体验差",行业协会鉴定服务无缩水。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数百万网友热议——特定技师服务究竟算不算合同铁律?判决书金句"主观偏好≠法定权利"引爆职场人共鸣!这场价值199元的罗生门,揭开服务行业最扎心的潜规则。   深夜十点的城中村霓虹闪烁,35岁的建筑工人陈国强(化名)拖着灌铅般的双腿走进"悦足阁"足浴店。   这是他在工地劳作后第十三次光顾这家店,每次必点88号技师小芳(化名)——不仅因她推拿技艺娴熟,更因她总能用吴侬软语缓解异乡人的疲惫。   事发当日,陈国强在饮用两瓶啤酒后,再次指明要88号服务。前台引导其至二楼包厢后,因连日疲惫,他在等候时沉沉睡去。   此时小芳因突发急事请假,值班经理王某在未唤醒顾客的情况下,临时安排52岁技师李淑华(化名)提供服务。   监控显示,李淑华在90分钟服务期间完成足底按摩、肩颈推拿全套流程,陈国强全程未醒。   次日凌晨结账时,陈国强发现服务者非指定技师,勃然大怒。争执中,其挥拳击中王某(化名)鼻梁致轻微伤,被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处以6日行政拘留。   解除拘留后,陈国强以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索赔597元。   庭审中,足浴店不认可陈国强的主张,提出如下抗辩:   其一,技师调整系突发情况下的善意补救,已提供等价服务;   其二,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未变更,不存在主观欺诈故意;   其三,顾客未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异议,应视为默示同意。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足浴店擅自更换技师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构成要件,即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实施了虚假宣传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造成实际损失四要素。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排班表、请假审批单等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88号技师确系临时请假。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欺诈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要求,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主张。   服务合同中的对价不仅包含劳动时间,更涉及技术含量与效果实现。法院委托行业协会进行的专家评估显示:不同技师施术虽存在手法差异,但基础服务项目完成度均符合行业标准。   值得探讨的是,消费者对特定技师的服务预期能否构成合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合同条款可分为必备条款与常备条款,服务人员指定属于需双方特别约定的非必要条款。   本案无证据显示双方曾达成"非88号技师即拒绝服务"的明示约定,故不能推定该要求构成合同基础。   其次,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本案中,监控视频清晰记录陈国强先动手击打面部的事实,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客观要件。   争议点在于酒后状态是否影响责任认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醉酒状态属于自陷行为,不得作为免责事由,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采取6日拘留量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一方面,伤情未达轻伤标准且未持械,排除刑事犯罪可能;另一方面,行为人拒不接受现场调解、持续辱骂工作人员,符合《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情节较重"的认定标准。   但需指出,公安机关未充分考虑服务纠纷诱因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在程序正当性层面存在可探讨空间。   最后,服务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根本违约?   足浴服务兼具生理放松与心理愉悦的双重属性。从客观履行标准看,被告已实现消除疲劳的基础功能;从主观体验层面,消费者对特定技师的情感偏好属于衍生需求。司法实践中,足浴行业普遍采用轮岗制服务模式,消费者未支付指定技师溢价费用时,不宜认定人员固定性构成合同必要条款。   即便认定服务存在瑕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也应优先适用补救履行而非解除合同。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服务已履行完毕,采取重作等补救措施客观不能。一般采取瑕疵程度酌减费用。   但原告实际未支付服务费,且未能举证服务价值减损。   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退一赔三"诉讼请求,确认199元服务费债权因未实际支付而消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