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作为独生子,成年后因与父母吵架离家出走,此后30多年对父母不管不顾,连父母临终一眼都不愿意去看。事后,却以唯一继承人的身份领走了父亲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男子的叔叔姑姑看不下去了,认为应该剥夺男子的继承权。法院这样判!(来源:央视新闻) 今日,最高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引发关注。 案情大致是,一名男子在20岁时因与父母发生争执离家出走。随后30多年对自己的父母不管不顾。 男子的母亲患病时,男子没有照顾,男子母亲去世时,男子也没有看自己母亲最后一眼,去奔丧。 随后不久,男子的父亲又因患重疾住院手术,男子仍旧不管不顾。 男子的4个叔叔姑姑无奈轮流照顾男子的父亲,在男子的父亲去世时,又通知男子让男子处理自己父亲的后事,男子依旧不予理睬。 随后,男子的叔叔姑姑发现,男子不管自己的父母却以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自己父亲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实在看不下去了,于是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剥夺男子的继承权,对男子父亲的遗产重新分配。 法院这样判! 1、赡养老人没有条件!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可见,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同时赡养老人没有前置任何的条件! 2、继承却有条件!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这里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男子身为人子,因与父母发生争执,三十多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仅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也不为父母养老送终,已然构成遗弃。理应剥夺男子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3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男子的父亲因生前未留下遗嘱,所留下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男子被剥夺继承权后,男子父亲的遗产理应当由男子父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考虑到男子父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4个兄弟姐妹,其中一人照顾得较多,其他3人放弃继承,法院最终判决男子父亲的遗产由照顾男子父亲较多的一人继承。 3、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父母其实不仅会剥夺继承权!情节恶劣的,其实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