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强奸罪,应该依据刑法236条,就是暴力如殴打、捆绑、投毒麻醉或者刀枪威逼胁迫等等手段,强行插入。 可以认定强奸罪。暴力及强行插入是客观方面要件描述,也是强奸物证。主观方面要件,就是犯罪嫌疑人笔录陈述,如承认强奸,或者后笔录翻供陈述没有强奸等等。不管如何陈述主观要件,必须和客观要件相吻合。 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暴力痕迹和强行插入痕迹,此处以司法鉴定结论证据为准 ,公安司法人员一般不应该主观否定或者主观推翻医学司法鉴定证据结论。 应该认识到《违背妇女意志》,是侵犯普遍妇女意志客体。不是强奸罪发生原因。 它只能是强奸罪名成立结果。 所以把《违背妇女意志》客体要件,成为强奸罪成立的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是逻辑错误,容易产生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