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胡女士给孙女网购2包纸尿裤,换尿裤时揉出一根针,吓得赶紧拍视频发网上提醒宝妈避坑,视频播放量破185万。厂家却坚称没针,反报警说胡女士败坏名声,还威胁起诉。双方各执一词,最终结局令人意想不到。
据2025年5月23日新民晚报报道,胡女士家里有个可爱的孙女,平日里胡女士照顾孙女那是无微不至。这天,胡女士像往常一样,在网上给孙女网购了2包纸尿裤。
没过几天,纸尿裤到货了。胡女士打开包装,准备给孙女换上。她有个习惯,就是每次换纸尿裤前都会先揉搓一下,看看有没有质量问题。
这一揉,胡女士居然从纸尿裤里揉出了一根针!这针要是没发现,直接扎到孙女身上,那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胡女士又惊又气,一气之下,她拿出手机,把纸尿裤和那根针都拍了下来,还录了一段视频发到了网上。
在视频里,胡女士气愤地说:各位宝妈们,可千万别买这家店的纸尿裤了,我孙女差点就被这针扎到了,太吓人了!
没想到,这段视频一上传到网上,网友们纷纷转发、评论,视频的播放量很快就突破了185万。好多宝妈都在视频下面留言,感谢胡女士的提醒,也表示以后不会再买这家店的纸尿裤了。
可这边胡女士还在为孙女的事儿心有余悸,那边厂家却坐不住了。
厂家一口咬定,他们的纸尿裤在生产过程中有严格的质检流程,绝对不可能出现针这种东西,一定是胡女士故意陷害他们,想败坏他们的名声。
厂家不仅不承认问题,还报了警,说胡女士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了他们的商业信誉,要追究胡女士的法律责任,甚至还威胁说要起诉她。
胡女士一听,又委屈又生气。她觉得自己明明是受害者,只是想提醒其他宝妈注意,怎么就成了被告了呢?
她对厂家说:我孙女差点就出事了,我哪有那闲工夫陷害你们,你们这是不讲道理!
厂家却不管不顾,坚持认为胡女士是在恶意诋毁。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
这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网友们也分成了两派,一派支持胡女士,觉得厂家应该好好反思自己的产品质量问题。
另一派则觉得胡女士可能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说不定真的是在诬陷厂家。
就在大家争论不休的时候,事情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折。经过警方的深入调查,发现原来是厂家在运输过程中,有一批货物被不法分子动了手脚,这根针就是那时候混进去的。
厂家得知真相后,羞愧不已,赶紧向胡女士道歉,还承诺会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胡女士虽然接受了厂家的道歉,但心里还是有些后怕。产品质量和运输安全都不能有丝毫马虎,不然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产品缺陷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案中,纸尿裤内出现针状物,显然属于可能对婴幼儿造成人身伤害的缺陷产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生产者需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若胡女士能证明针状物源于产品本身,厂家需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但本案中,警方调查证实针状物系运输环节混入,非生产环节导致,厂家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主张免责,因其已履行生产环节的质检义务。
胡女士发现质量问题后,通过拍摄视频公开提醒其他消费者,其行为本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赋予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然而,其言论需满足真实性要求。若胡女士明知针状物非生产环节问题仍归咎于厂家,则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的名誉权侵权。
但本案中,胡女士基于合理怀疑发布视频,且警方调查后证实其言论与事实基本相符,故其维权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
《产品质量法》虽未明确规定运输环节责任,但司法实践中,若生产者能证明缺陷源于运输或仓储,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厂家最终承认运输环节问题并承诺改进,符合法律对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保障的要求。
消费者在维权时,基于初步证据发表言论,即使存在细节偏差,只要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法律应平衡消费者监督权与经营者名誉权,避免“寒蝉效应”。
厂家在争议初期选择报警并威胁起诉,而非主动调查或协商,反映出危机处理能力的不足。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包括配合调查、公开信息及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厂家最终道歉并承诺改进,方为合法合规的危机应对方式。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看,胡女士的维权行为具有正当性,厂家在运输环节的失职构成产品缺陷的间接原因。
厂家虽无需承担生产者责任,但需对运输环节的疏漏负责,并向消费者公开致歉。
此案警示企业需完善全链条质量管控,消费者亦应理性维权,避免过度情绪化表达。法律最终应维护消费者监督权与企业名誉权的动态平衡,促进市场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