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陈某去足浴店消费,点名要熟悉又漂亮的女技师,花199元。结果女技师休班,足浴店趁其睡着换人。陈某醒来发现后大怒,拒付款还打了经理,被拘留6天。出来后他告足浴店欺诈,要求退一赔三。法院审理认为足浴店只是违约,并非欺诈,最终判决返还199元按摩费。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陈某,平时工作压力大,就喜欢去足浴店放松放松。他和一家足浴店里的一位女技师特别熟,每次去都点她服务,觉得这女技师手法好,人也漂亮,能让他身心都得到舒缓。
这天,陈某工作累得腰酸背痛,一下班就直奔这家足浴店。他像往常一样,花了199元,点名要那位熟悉又漂亮的女技师。
足浴店工作人员满口答应,陈某就安心地躺下享受服务了。可他不知道的是,那女技师当天正好休班,足浴店压根就没把这事儿告诉他。
陈某躺在那儿,没一会就迷迷糊糊睡着了。等他一觉醒来,感觉给自己捏脚的人手法完全不一样了,力道也不对劲。
他睁眼一看,差点没气晕过去,给他捏脚的居然是个又老又丑的人,和之前那位女技师简直天差地别。
陈某一下子就火了,他质问足浴店工作人员怎么回事。足浴店的人赶紧道歉,还说可以给他打个折。
可陈某哪能买账,他觉得自己被足浴店给骗了,坚决不肯付款。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陈某气得不行,动手打了经理。经理哪能忍着,直接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把陈某带走了,最后他因为这事儿被拘留了6天。
6天之后,陈某从拘留所出来了。他越想越憋屈,觉得自己太冤枉了,足浴店明明就是欺诈消费者。他一气之下,把足浴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足浴店退一赔三,赔偿他的损失。
足浴店这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觉得这就是个误会,是工作人员没沟通好,才导致换了技师,这根本算不上欺诈。他们也愿意给陈某退款,但不同意退一赔三。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足浴店行为:
1,陈某与足浴店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陈某支付199元费用,明确指定了提供服务的女技师,足浴店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足浴店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技师,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陈某有权要求足浴店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返还199元按摩费是合理的赔偿方式之一。
2,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足浴店更换技师主要是因为女技师休班,并非故意告知陈某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相以骗取其消费。
虽然足浴店未提前告知更换技师的情况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更倾向于是一种违约行为,而非欺诈行为。
因此,陈某要求足浴店退一赔三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二、陈某行为:
陈某在发现技师被更换后,情绪激动动手打了经理,这一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陈某因动手打人被拘留6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陈某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与足浴店的纠纷,但冲动行事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让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足浴店擅自更换技师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构成欺诈;陈某动手打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消费过程中,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理性处理纠纷。
综上所述,经过审理后,认为足浴店虽然存在过错,但并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只是构成了违约行为。最后,法院判决足浴店返还陈某199元的按摩费。
有人说足浴店做得不对,既然陈某指定了技师,就应该提前告知情况,不能擅自换人;也有人说陈某太冲动了,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本来有理的事,结果闹成这样。
足浴店在服务过程中,确实应该更加注重和消费者的沟通,避免出现这样的误会。
而陈某,遇到问题也应该冷静处理,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而不是冲动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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