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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七年前向李大姐借了一万块,承诺有钱就还,可钱到手后就翻脸不认人,还拉

安徽,一男子七年前向李大姐借了一万块,承诺有钱就还,可钱到手后就翻脸不认人,还拉黑李大姐。近日,男子家办喜事,李大姐上门要债,男子竟当众骂她该死,李大姐无奈下跪。这男的脸都丢尽了,借钱不还还如此嚣张。

据2025年5月19日河南公共频道报道,七年前,村里的一个男子找到李大姐,一脸焦急地说自己遇到了急事,急需一万块钱周转。

李大姐是个热心肠,平日里在村里人缘也不错,看着男子着急的模样,想着都是乡里乡亲的,能帮一把是一把,就没多想,直接把一万块钱借给了他,当时连借条都没写。

一开始,李大姐也没急着催男子还钱,觉得人家可能真有难处。可过了几个月,眼看着男子一点还钱的意思都没有,李大姐就旁敲侧击地提醒了他几次。

男子每次都满口答应,说等有钱了一定还。然而,这一等就是好几年,男子不仅没还钱,态度还越来越恶劣。

李大姐催得紧了,他就找各种借口拖延,什么工资没发、家里有事需要用钱等等。到后来,干脆直接把李大姐的联系方式拉黑了,玩起了失踪。

李大姐这下可着急了,一万块钱对于她这个农村妇女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这几年,她省吃俭用,就盼着能把这笔钱要回来。

最近,李大姐听说男子家里要办喜事,想着这可是个好机会,当着这么多亲朋好友的面,男子总不好赖账吧。于是,喜事当天,李大姐早早地就来到了男子家。

男子一看到李大姐,脸色瞬间就变了。还没等李大姐开口,他就先发制人,恶狠狠地说:你来干什么?赶紧走,别在这儿丢人现眼!

李大姐陪着笑脸,小心翼翼地说:大兄弟,我也是没办法了,七年前你借我的一万块钱,到现在都没还,你看能不能先把钱还给我?

男子一听,不但没有一丝愧疚,反而更加嚣张了,指着李大姐的鼻子就骂:你个该死的,今天是我家大喜的日子,你来这儿要债,存心给我添堵是吧?赶紧滚,别在这儿碍眼!

李大姐被骂得满脸通红,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她一个农村妇女,哪见过这阵仗,周围还有这么多人看着。

她急得没办法,只好“扑通”一声当众下跪,哭着说:大兄弟,我求求你了,这钱对我来说真的很重要,你就把钱还给我吧。

男子看到李大姐下跪,不但没有心软,反而觉得丢了面子,更加恼羞成怒,嘴里还不停地骂骂咧咧。

围观的亲朋好友有的看不下去,纷纷指责男子太过分了;但也有一部分人觉得李大姐不该在这个时候来要债,坏了人家的喜事。

这男的,真是把脸都丢尽了!借钱的时候装得可怜巴巴的,跟孙子似的,还钱的时候就成了大爷,理直气壮地耍赖。

从借款事实来看,男子向李大姐借款一万块,虽未写借条,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即便没有书面借条,只要李大姐能提供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该借贷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男子在取得借款后,有义务按照约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男子在借款后,不仅未按承诺还款,还采取拉黑李大姐联系方式、躲避债务的行为,这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男子拒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李大姐有权要求男子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男子在李大姐上门要债时,当众辱骂李大姐“该死”,这种行为侵犯了李大姐的人格尊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男子的辱骂行为属于侮辱他人名誉,李大姐可以要求男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

李大姐当众下跪要债,这一行为虽体现了她要回欠款的急切心情,但从法律角度,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在面对此类纠纷时,李大姐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李大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男子返还借款。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如果男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李大姐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男子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所述,男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侵犯了李大姐的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大姐应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男子这种借钱不还还耍赖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更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李大姐也是太善良了,太容易相信别人了。这年头,就算是熟人之间借钱,也得留个心眼,立个字据,亲兄弟都得明算账,不然到时候哭都没地方哭去。

希望李大姐能早日拿回属于自己的钱,也希望这种借钱不还还耍赖的人能受到应有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