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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刷单炒信”公开听证丽江古城检察护航文旅发展

外出旅游或是出差,在选择入住酒店前,你是否会先在相关手机App上看看该店的用户评价和平台评分?有些酒店客栈明明是按照销量和信用筛选的“优质”商户,购入的价格也不便宜,可入住后体验却经常不尽如人意,其中原因可能是“刷单炒信”。

如今是信息时代,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注意、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寻找“刷手”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这种行为就叫“刷单炒信”。

近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一场公开听证会,剑指古城客栈的“刷单炒信”行业乱象。

案情客栈雇人刷单提高排名

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丽江市古城区辖区内10余家客栈为提高订单量、获取利益,联系刘某、吴某,雇佣二人组织“刷手”在各主流网络平台上,通过刷单的方式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以提高客栈在网络平台上的用户评价和平台排名。

交易完成后,各客栈以每单5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向刘某等二人支付佣金。截至案发,刘某等人为10余家客栈刷单达1万余单,非法获利超过7万元。

判决“刷手”获刑两年半并罚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吴某二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对刘某二人提起公诉后,将该案线索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受理线索后展开立案调查,发现案涉10余家客栈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刷单炒信”行为对商品及服务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受行政处罚。行政检察部门决定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涉事客栈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加大辖区住宿服务行业管理力度,为旅游经济发展发挥引擎作用。

听证涉事客栈应受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厘清问题,凝聚共识,推动古城营商环境整治落地落实,近日,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冉光萍就该案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区委网信办、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代表受邀参加听证。

检察官详细介绍了刘某等人“刷单炒信”案的基本情况,参会人员围绕案情展开深入探讨,各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就依法履职、实施行政处罚及约谈教育等方面各抒己见,并就行政处罚后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达成共识。

听证员对检察院通过检察监督护航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给予高度评价,一致同意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同时希望各职能部门联动履职,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释法“刷单炒信”或要负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规定第九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虚假交易、虚假排名;编造用户评价,采用伪造口碑等方式进行营销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本报记者姜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