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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丨外卖骑手算众包平台员工吗?

外卖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经常能看见“外卖骑手”

每天风雨无阻地为顾客送着外卖

但那些“自己接单、时间自由”的骑手们

与外卖平台服务商构成劳动关系吗?

马某为某外卖平台服务商,小张通过某众包APP注册成为马某名下的网约配送员。注册时小张勾选同意了“阅读须知”,“阅读须知”里包含《网约配送员协议》,协议包括网约配送员约定、服务费的结算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注册成功后,小张在该众包APP上自行购买餐箱、头盔和外套,并自备车辆和手机用于配送工作。小张通过APP自主选择是否接单,自主决定上下线时间,马某按小张完成的接单量结算报酬。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马某先后四次向小张在该APP上的账号发放共计约4600元,并备注为“配送服务费+其他应收/应退费”,小张可自行提现到其个人银行账户。期间,小张自愿报名参与“同城核心骑手”活动,该活动由众包APP骑手自愿报名参加,要求骑手每天在线8小时,有单量要求,可随时退出,活动周期为一周。

几个月后,小张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与马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应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进行认定。

小张在注册时点击同意《网约配送员协议》,从该协议中有关内容体现,双方拟建立平等的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小张可以通过该APP自主选择是否接单,自行决定何时上下线和接单,其接单的时间和地点不受马某管理。小张自行购买餐箱、头盔和外套,并自备车辆和手机用于配送工作,这与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劳动关系不同。小张主张其参加众包APP开展的“同城核心骑手”活动,并接受该活动微信群中“站长”及“骑士长”的工作管理,但该活动周期仅一周,且可自主选择参加、可随时退出,这与劳动关系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及人身从属性存在差异。马某按小张完成的接单量结算报酬,不提供最低工资保障,不按月发放工资,小张可自主提取,对提取报酬的时间和金额具有经济上的自主性,故双方不具有经济从属性。

法官提醒

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应以用工事实为核心,结合配送员与外卖平台服务商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网络平台对配送员的管理程度、配送员的收入分配方式及组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作为骑手,应注意留存派单记录、考勤规则、薪资明细等证据以便主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