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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川,女子看上了一套300多万的别墅,销售承诺,可以帮她去办理按揭,如果按

湖北汉川,女子看上了一套300多万的别墅,销售承诺,可以帮她去办理按揭,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可以退房退款。女子放心的交了124万首付和2万元定金,并跟对方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女子的按揭一直没有办下来,女子多次要求退房退款,均被拒绝。女子告上法庭,要求退回124万房款和2万元定金,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女子傻眼:现在房拿不到,100多万首付款要不回来,自己愿意支付违约金,可对方也不同意。 5月22日,封面新闻报道了一起,女子交124万首付买房,却因按揭办不下来,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案例,非常具有警示作用。 2021年5月,周女士到汉川市一家楼盘看房,看中了一套双拼别墅,虽然心动,但是让她一次性拿出300多万房款,还是有些为难的。 那时她在武汉已经有了好几套房子,名下还有贷款,销售员小王给她出了主意:可以用老房子抵押贷款,抵押款用来付首付,按揭他们去搞定,如果办不下来,可以退房退款。 周女士考虑了一下,觉得这个办法好像也行,要是贷款办不下来,自己还可以把钱退回去,也没什么损失。 她跟对方签了《订购协议》,协议约定:买方承诺签订协议后不换房、退房,签订7日内足额付清购房款,如有变化,可退可换。 2021年5月18日,周女士交了124万首付款和2万元定金,交完钱后,她心里一直惦记着按揭的事,多次联系小王,问按揭办下来没有。 同年5月底,小王通知周女士可以过去签合同了,可这时候贷款还没批下来,周女士心里有点犯嘀咕,就问小王这是啥情况。 小王表示先签合同,合同签完后要拿一份去银行审批贷款。周女士想着小王之前说的退房退款的事情,也没多想,就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周女士隔三差五的联系小王,询问事情的进展,小王每次都说他们在办理,让周女士再等等。 后来,小王还把银行李经理的联系方式给到了周女士,李经理告诉周女士,她的按揭难办理。周女士又根据对方的要求,补充了一些资料。 2021年11月,小王告诉周女士自己辞职了,但是他安慰周女士,说自己的领导詹总一直在跟进这件事。 周女士之后多次跟詹总联系,可对方表示,自己一直在跟银行沟通,希望能够尽快放贷等。 可接下来的3年多时间,周女士的按揭贷款一直没有批下来,她实在等不下去了,于是,向开发商提出要求,退还那124万首付款和2万元定金,双方解除合同,可对方始终没有同意。 2025年2月,周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周女士主张:既然销售当初有承诺自己,贷款批不下来,就退房退款,那么开发商应当遵守承诺,把124万房款和2万定金退还给自己,并支付资金的占用费等。 可开发商方面却认为是周女士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款,周女士才是违约的一方,因此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法院的判决,更是让周女士傻眼了。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法院认为:周女士跟开发商签订的《订购协议》中关于退房退款的条款,属于预约合同内容。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约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1、买房人已经明确知晓贷款所需要的条件和资料,不能办理贷款按揭的责任由买房人自己承担。 2、如贷款没有审批下来,买房人需要在15日付清剩余房款,否则按违约处理,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3、因买房人原因无法付清房款,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需要按照房屋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 4、在补偿协议中,买房人逾期180天没有按照要求全额支付房款的,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款项不予退还,房屋归卖方所有。 …… 根据双方约定,周女士没有按约支付剩余房款,属于违约方。 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不服,现在自己房子拿不到,钱也退不回来。 从合同条款来看,办理按揭贷款看似是他们自己的自主选择,并非开发商的义务,但是如果当初销售没有承诺自己,可以退房退款,自己不会交这124万元。 在买房过程中,对方承诺的,可以帮忙搞定按揭贷款等,这种承诺本身就存在诸多风险。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的承诺,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会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情况、资信状况、贷款政策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明知自己办不下来,就不要去冒险,不然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开发商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帮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 如果涉嫌误导购房者或夸大宣传的,购房者也可以收集证据,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