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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娶带孩子的女子为妻,将5岁的继女视如己出,还将自己的20万积蓄交给了妻

重庆,男子娶带孩子的女子为妻,将5岁的继女视如己出,还将自己的20万积蓄交给了妻子保管,但是他还是想跟妻子再生一个自己的孩子,可妻子却说孩子必须跟她姓,男子觉得不合理,没同意。万万没想到,妻子突然带着女儿和20万积蓄离家出走了,男子慌了。

2024年10月,40岁的李先生,遇到了自己心仪的女子鞠女士,每次见面,鞠女士都很主动,对他嘘寒问暖。两人见面没多久,就领证结婚了。

认识鞠女士时,李先生便知晓她身边带着一个 5 岁的女儿,鞠女士告诉他,这是她当年未婚先孕生下的孩子,李先生并未因此而介意。

结婚后,鞠女士带着5岁的女儿住进了李先生家里,李先生对鞠女士关爱有加,出于对妻子的信任,他把自己的20万积蓄交给了妻子保管。

对于妻子带来的这个女儿,李先生也很是喜欢,对她疼爱有加,视为己出,一家人的日子很是幸福美满。

但是李先生也有一点点私心,他想跟妻子再生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当他满心欢喜的跟妻子提出这个想法时,鞠女士却提出了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条件:生孩子可以,但是孩子必须跟自己姓。

这让李先生有些难以接受,在他看来,子随父姓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无法接受自己的孩子不跟自己姓,于是他拒绝了妻子的提议。

没想到,这一拒绝,却让妻子直接变了脸,原本温柔主动的妻子经常因为此事跟他争吵。

2024年4月底,妻子更是直接带着孩子和家里的积蓄离家出走了。

李先生整个人都懵了,他多次拨打妻子的电话,可妻子的电话总是打不通。

妻子的离家出走,对李先生来说,是一种伤害,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出于爱意和信任,在婚后就将自己辛苦积攒的积蓄交给了妻子保管,还将继女视为己出,自己只是想生一个自己的孩子,可妻子为何会如此坚决的离开呢?

同时,他觉得妻子这种做法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有什么事情,大家不能坐下来好好商量,非要选择逃避呢?

李先生坦言,自己之所以选择闪婚,一方面是考虑到父母年纪大了,一直盼望着能抱上孙子;另一方面,自己也渴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可没想到,现实却给了他沉重的一击。

如今他也后悔不已,当初妻子太能装了,前面一两个月,一直都很主动。

李先生表示:如果妻子真的不想好好过下去了,他希望两人能够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沟通,协商离婚的相关事宜。

并且希望妻子把自己的一部分积蓄还回来,毕竟,那些钱是他辛苦工作多年攒下的,现在妻子拿着钱消失不见,他实在无法接受。

联系不上妻子,李先生找来了记者,希望能够联系上对方,好好沟通此事。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上了鞠女士。可还没说上几句话,鞠女士便匆匆挂断了电话,只留下一句“让他直接走法律程序就好了”。

李先生的母亲得知儿媳离家出走后,也感到十分意外。

她说自己一直把鞠女士当作自己的亲闺女一样看待,她希望鞠女士能够早日回家,一家人坐下来好好沟通,把事情解决清楚。

由于鞠女士拒绝采访,两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李先生和妻子因为孩子的姓氏问题产生了分歧,那么孩子应该跟谁姓,有法律规定吗?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孩子到底跟谁姓,主要由父母协商决定,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允许的基本选择,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合法的。

所以,孩子到底是跟李先生姓还是鞠女士姓,可以由两人相互协商处理。

可两人沟通未果后,鞠女士却带着女儿和积蓄突然离家出走了,这种行为多少让人有些看不懂。

即使两人的日子过不下去了,鞠女士也应该跟李先生把事情沟通清楚。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鞠女士如果不想跟李先生继续过下去了,双方应该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沟通清楚。

李先生和鞠女士于2024年10月相识并结婚,2025年4月底,鞠女士离家出走,两人结婚时间并不长。

如果李先生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交给妻子保管的20万积蓄,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他可以要求妻子予以归还。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鞠女士不愿意出面协商,李先生也可以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交友恋爱,都需要先了解彼此,谨慎为之,贸贸然结婚,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

信源:重庆天天630 202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