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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婚后半年向妻子坦白,为能把她娶进家门,他借款40万,付彩礼及买房的首付

湖南,男子婚后半年向妻子坦白,为能把她娶进家门,他借款40万,付彩礼及买房的首付。可他工资5000要还3000的房贷,剩余的只够生活费,无力偿还欠款,希望妻子帮他分担。妻子一听炸了:让我还钱,这不成了自己娶自己了吗?你家太缺德了!男子却说:你家不是要我态度吗?我态度多好啊!女子崩溃了!

梁萍与高新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喜结连理,幸福地生活在了一起。

而半年后,她感觉高新的脸上的笑容越来越少,总是一脸忧虑,心事重重的样子。

难道是丈夫工作上有不顺心的事?她决定好好和他谈谈心。

这日晚上,她让高新说说为啥整日没个笑模样,是工作上不顺心?你不该把负面情绪带回家!

高新刚开始还遮掩说,工作累了!梁萍说你别敷衍,必须说清楚,别让她总揣摩。

高新沉思片刻,决定说出实情。于是,他在柜子里翻了半天,拿出一搭纸条放在梁萍面前。

这是什么?蒋萍一脸疑惑,顺手拿起纸条翻看,是借条,累加竟有40万!谁的?她惊得瞪大眼睛。

高新难掩慌张,支支吾吾地说:是娶你欠的账!

“我早想对你说了,我压力太大了,实在支撑不住了……你得帮我分担!”

40万债?梁萍如同遭到当头一闷棒,把她击打得天旋地转,你娶我花的钱,让我帮你还?这不是自己娶自己吗?你家太坑人,太缺德了!

梁萍情绪变得暴躁起来,指着高新大骂:你们这是欺诈、骗婚……她吵着骂着,眼泪不由自主地流了下来,刚开始生活,怎么就有40万债了,这日子怎么过啊!

高新闷着头不吱声,可听梁萍一直吵闹,老实巴交不多言多语的他也怒了:这事你能怨我、怨我们家吗?还不是为了满足你家提出的各种条件,不然能将你娶进门吗?

你家要88000元彩礼,然后让买房,金银首饰及风光的婚礼,我家条件并不好,父母拿出全部积蓄也不够啊!

可你家说不满足这些条件,就是对你家不尊重,对你不重视,就不让你嫁过来!

高新父母愁坏了,他们怕好事整散了,便与高新一起走亲访友,逐门讨借,能让他们顺利成婚。

他们筹借到了40万,给梁萍家88000元彩礼,也交上了房子首付,才达到了梁萍娘家要求,才将新娘迎娶进门。

可父母已掏空积蓄,又岁数大了,根本无力偿还40万的债,高新就自己承担下来。可生活是残酷的,他每月5000元工资,要还3000的房贷,剩下2000元,还得生活开销,根本攒不下钱!

猴年马月才能有钱还账啊!沉重的心理负担压得他喘不过气来,又不敢声张,怕老婆知道了生气,所以总是心情不好。

既然隐瞒不住了,索性说出来,让两人共同面对分担。

梁萍感觉自己有种被欺骗、愚弄的感觉,结婚时有多高兴,此时就有多失落!本以为拥有了一切可开启幸福生活,谁知是掉进负债累累的大坑,生活一片灰暗!

高新也觉得自己委屈,他冷冷地说:你们家不是要态度吗?我态度多好啊,我借40万满足你,你怎么还哭了呢?

梁萍泣不成声,高新没安慰自己一句,反而语气强硬,满腹怨怼,当初你达不到条件别硬装啊,骗人还有理了?

也有人说,明明没钱就不要娶媳妇儿,借钱娶就是骗婚。

有人说,如女方骗婚或不想过,借钱结婚离婚是要有一半债务的!结婚就是双方责任的互相理解!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认定这件事?

1、高新为付彩礼及买房,隐瞒真相借债结婚,债务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如高新能够证明,40万债务为付彩礼及房子首付,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即使隐瞒了真相,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借款是在他们领证前,并未经过梁萍签字同意或追认,很可能被认定为高新的个人债务。

2、梁萍以高新隐瞒事实用欺诈的手段骗她结婚而负债,要求撤销约定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缔结婚姻或财产协议,受欺诈方可主张撤销相关约定。

梁萍认为高新可以满足她家的条件,才与他结婚,高新家借钱付彩礼和房子首付,她并不知晓,所以高新用了欺诈的手段骗她结婚。

她不认可40万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行为他个人债务。如离婚,她一分钱都不承担。

3、根据法律,高新如离婚,梁萍88000元的彩礼也不会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法院支持不予退还彩礼。

梁萍与高新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了半年,如他们因债务矛盾无法继续维持婚姻,离婚时,法院不会支持高新讨要退还彩礼的主张。

曾经恩爱的夫妻,在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中迷茫了,他们的未来不知何去何从…

您觉得梁萍该不该承担这40万的债务?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