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女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男子,第四天,男子竟主动表示,要送女子一辆18万的宝马车,但他钱不够,只能付8万首付,剩下10万贷款。不过他征信不好,希望女子帮忙贷款,不巧的是,女子征信也不好,便将10万元贷在了女儿名下。事后,男子又说自己父母准备了26万彩礼,还买好了五金,要马上和女子订婚。女子心花怒放,谁知订婚前一天,男子竟消失不见了,女子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赶紧找到车行退车。万万没想到,到了车行,她又有了更让人震惊的发现。 5月2日,媒人给张女士介绍了一位男子陈某,媒人说他两都单身,年龄相仿,条件也匹配,希望他两接触接触。 张女士年龄确实不小了,一个人把女儿抚养长大吃了不少苦,现在女儿已经成年,你也想给自己找个伴。 双方当天就见了面,陈某表示他家是做生意的,在郑州有房子,张女士一听对方条件确实不错,便开始试着交往。 5月6日,陈某忽然给张女士打电话,说要送给他一辆宝马车,车已经定好了,18万多。 张女士又惊又吓,见过送花买包的,交往才第四天就送车的,她还真是第一次见。 转念一想,肯定是自己的魅力征服了陈某,陈某才心甘情愿给自己买车,不得不说,这男人还怪好的。 但是陈某话锋一转又说,这辆车18万多,他手头钱暂时倒不开,先付8万多首付,剩下的10万办贷款。 但自己征信不好,贷不出钱,希望能用张女士的身份办贷款,钱由他分期来还。 不巧的是,张女士的征信也不好,也贷不了款,陈某就撺掇着让张女士的女儿去贷。 张女士一想,这车也是送给她的,要是贷不来款,那车就买不了,这礼物也就泡汤了,反正有人还贷款,借个名也没事。 于是,她脑子一热就以女儿名义从银行贷了10万元,打到了车行账户。 首付是8万多,陈某先叫了4.5万,剩下的表示过几天就交,张女士相信了。 经过这件事,两个人的关系越走越近,开始讨论订婚事宜。 陈先生向张女士承诺,他两虽然是二婚,但绝不会亏待她,要风光大办,彩礼准备了26万,他爸妈连五金都买好了,就等着她进门。 这话让张女士心花怒放,她暗自庆幸,这个年纪还能碰到真心相对的人,实属不易。 就在她满心欢喜等着陈某兑现承诺时,订婚前一天,陈某竟电话不接,消息不回,玩起了消失。 第二天,陈某给他回了条消息,说:对不起。张女士心中隐隐感觉,这个人有问题。 她仔细一盘算,这才意识到自己被坑了,恋爱没谈成,宝马也没见到,竟让女儿背上了10万元贷款。 而且,她怀疑车行老板和陈某是一伙的,合起伙来骗她。 一想到这里,陈女士赶紧找到车行要求退车,但车行态度坚决,一口咬定退不了。 这时候,张女士又发现,她和陈某是5月2号认识的,这辆车却是4月24号订的,张女士怀疑,陈某早就订了车,一直在找人帮他贷款。 张女士越想越气愤,找到记者帮她讨要说法。 陈某究竟是真心想给张女士买车,还是就想找一个人来背这个贷款呢? 陈某没有具体回答,只说自己跟车行的人不认识,他现在也希望能把张女士女儿身上的贷款给撤掉。 他们一起找到车行,负责人很气愤,买车的时候两个人自称是两口子,现在手续都办好了,又说不要了,哪有这回事,车行凭什么为你们的任性买单? 而且车行负责人还表示,陈先生不仅骗了张女士,还骗了他们店里的销售人员,说自己没车开,从他们店里开走了一辆车。 看来,千错万错都是陈某一人的错,他也意识到,不应该因为自己让一个小姑娘背上10万元贷款,便主动表示,他交的4万多定金不要了,只要车行能把车退掉,把贷款还回去。 经过协商,车行老板同意退车,但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要从陈某交的45000元定金中扣掉。 首先,陈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陈某虚构赠送宝马车、支付26万彩礼等事实,隐瞒其真实目的,诱使其签订贷款合同,构成民事欺诈。 张女士可以主张撤销购车合同及贷款合同,并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其次,张女士要承担贷款的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张女士没有取得女儿授权即以女儿名义贷款,属于无权代理,贷款合同对女儿无效;如果女儿事后未追认,张女士需要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车行扣除的违约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待。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赔偿采用的是填平原则,车行从陈某定金中扣除违约金需要符合合同约定,而且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如果违约金过高,张女士就可以要求适当调整,这都要以评估结果为准。 (信源:大参考—2025年5月17日) #夏日生活打卡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