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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雷州,女子与男友结婚时办了酒席但是没有领证,婚后因分居两地,为了维系双方的关

广东雷州,女子与男友结婚时办了酒席但是没有领证,婚后因分居两地,为了维系双方的关系,自行出资买了一套价值一百多万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和男友的名下。结果万万没想到,买完房子后没有多久,便发现男友出轨。女子的心情可想而知,怒与男友分手并要求男友配合房产过户。但女子的男友不愿意,认为房子也有自己的名字等等,应当进行分割。双方协商未果,对簿公堂,法院怎么判?(来源:极目新闻等) 据悉,女子张某老大不小了,虽然事业有成但是感情上却不尽人意,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人。 不久前,张某与男子何某结识恋爱后,认为终于找到了对的人,便与何某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办了婚宴酒席。 张某与何某办完婚宴酒席后,本想和何某登记结婚,结果总是因为各种琐事耽搁。 又由于与何某的工作一样时常要到外地出差,为了经营和维持双方的关系,张某于是决定自行出资购买一套价值一百多万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和何某的名下。 对于张某的决定,何某自然没有反对。随后不久,张某看好房子后,便把首付款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给何某,让何某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可令张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付完首付,签完合同,还没拿到房产证,就发现何某出轨。 张某的心情可想而知,认为遇人不淑,于是便与何某分手,并要求何某配合变更房产手续,将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 何某也同意分手,但是认为房子上也有自己的名字,就应该也有自己的份额。 双方理论未果,于是便对簿公堂。 法院该怎么判呢? 1、张某与何某系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具体到本案,张某与何某虽然办理了婚宴酒席,但是并没有依法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因而只能算是同居关系。 2、同居关系与婚后关系中财产分割的方式并不一样。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可见,同居关系与婚后关系中财产分割的方式并不一样,一般同居生活的财产分割,通常遵循“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双方婚后形成的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都视为夫妻共同,会形成财产混同,一般情况下对半分割。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如果张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其与何某的名下,即便何某没有任何投入,也都属于其与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再考虑各方的投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等问题。 而现如今张某与何某系同居关系,张某将房子买在其与何某的名下,与何某只是一般的共有关系。在分割的时候,应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再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增加或者减少。 由于何某庭审上虽然声称自己也还了房贷,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 反之张某拿出了支付首付款、物业费及房贷的凭证。 法院基于以上规则,最终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何某限期协助张某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3、最后,一段感情走到最后,分割的不止是感情,往往还有财产! 感情归感情,财产归财产。无论男女都需要多些理智,不要觉得谈钱就是伤感情。 像张某这样如果在购置房产前提前与何某约定好房产的归属,也能避免后续这些麻烦!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女子买下百万房产发现未婚夫出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