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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高管被拖欠工资超30万元起诉原公司,离职前就工资付款签的协议成关键证据,济南一法院判了

劳动者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5年10月,曹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内部部门负责人。入职后,公司陆陆续续拖欠其工资。2024年6月,曹某向公司提出离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曹某离职前,经过与公司协商,签订了《工资付款协议》,确定曹某工作时间到2024年6月止,确认未付工资余额为34万余元,公司承诺于2024年、2025年、2026年分3次付清,并明确约定了每次付款金额。该协议由公司加盖公章、曹某签字。2024年7月,曹某正式离职。

协议签订后,公司向曹某支付了2万元,与协议约定2024年度付款金额相差较大,双方产生纠纷。2024年10月,曹某作为申请人,以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后曹某不服仲裁裁决,2024年11月,曹某将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曹某工资32万余元,要求确认2015年10月至2024年6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开庭前,曹某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据了解,庭审中,曹某提交了《工资付款协议》等证据,被告公司对拖欠曹某工资34万余元予以认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和公司对双方2015年10月至2024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争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本案中,曹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及数额,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曹某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公司已支付的2万元应予以扣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与曹某2015年10月至2024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曹某支付工资32万余元。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与积极用人单位协商,签订了工资付款相关协议,协商确认了拖欠工资的时间和数额等容易产生争议的内容,明确了付清欠款的数额、付清欠款的方式、付清欠款的时间等条款,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既避免了争议,又及时固定了证据,因此被法院依法支持。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遇到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应当第一时间保存和固定聊天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